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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20 00:28 發表的 : 我來幫大大拆開吧! A--> 1.刑s3:屬地主義所以A雖為外國人應亦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只是實務上,是否真的有外國人逃出國境後還要接受我國裁判情形?) ->行為之處罰已”行為時”A在台灣~~ 2.A以B為其犯罪工具應屬學理上的間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知 3.A之行為: a.佯稱自己語言不通請A翻譯-->不構成犯罪 b.趁C離開時取走鑽石戒-->可能構成刑s325搶奪罪 or s339 詐欺罪? ->這應該是搶奪VS竊盜(因為客戶本來就有權利審閱或觀察,且詐欺其一要件 被需要被害人對財產上作”處分”) c破英文-->不構成犯罪,這不是他的錯B-->主觀上不具有故意客觀上成為他人犯罪工具仍不構成犯罪?! 翻譯行為:幫助犯面欠缺雙重幫助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