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0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rocker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非法持槍殺人
Q
甲為縱貫線上黑道大哥。某日,為赴宴而將車停放於餐廳地下停車場。甲剛下車,即發現四周情況有
異。甲以為被警察埋伏包圍。對方乙首先開槍,甲即掏出隨身槍械迎擊。事實上,乙不是警察而是黑道
中人,為搶地盤而欲置甲於死地。警察獲報黑道火拼,隨即大對人馬包圍現場。甲乙不願束手就擒,因
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0:07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兩顆子彈! 表情 表情

雙重因果.係指兩顆子彈皆可致命,才會兩者皆為既遂

如果僅有一顆為致命,另一顆僅中手,又無法辨別是誰打的,
個人認為,兩者應僅為殺人未遂罪

應該是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01 21:3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
甲為縱貫線上黑道大哥。某日,為赴宴而將車停放於餐廳地下停車場。甲剛下車,即發現四周情況有
異。甲以為被警察埋伏包圍。對方乙首先開槍,甲即掏出隨身槍械迎擊。事實上,乙不是警察而是黑道
中人,為搶地盤而欲置甲於死地。警察獲報黑道火拼,隨即大對人馬包圍現場。甲乙不願束手就擒,因
而與警方三方開槍互擊
。結果,乙被甲開槍擊中而畢命警員丙身中兩槍而殉職,事後證實,丙身上有
甲乙槍支之子彈
,只是無從獲知中彈之先後。槍戰後,甲以受傷,乃槍奪丁之機車逃離現場,但因技術
不佳摔倒而被逮捕,機車起火爆炸。試問甲之罪責。



甲開槍射殺乙的行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為甲為刑法第187條非法持有槍砲彈藥
能不能阻卻違法跟甲持有槍械無關
且甲行為時誤以為乙為警察,不知乙係先行開槍的現時不法侵害是刑法271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該當。
所以甲係一行為觸犯兩罪名,從殺人罪處斷。
持有槍械和殺人未遂之競合,實務和學說似乎見解不同,這邊留給其他專業的補充。

而丙中甲乙槍彈係為雙重的因果關係,所以甲和乙都係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
這邊題意不明,罪疑唯輕,認定雙方未遂;除了看中彈之先後,亦要看致命之原因(ex.誰打中要害)。



搶丁之機車係刑法第325條
這樣對嗎?

搶機車只是為了逃逸方便(用了就丟),還是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小弟認為是前者,故不成立325



個人以為,撇開槍枝問題(這部分我不懂) ,甲成立1個殺人未遂和1個殺人既遂,數罪併罰


表情有錯誤還請多包含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7-02 04:46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2: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如果你解題認為甲沒有正當防衛的防衛意思而不成立阻卻違法事由,你就還要注意有無成立客觀阻卻違法事由要件的情形,如果有(如本案),她就是在考你2階跟3階的差異,考你是用對立的模式處理這個爭議還是去調和折衷她。

因為3階論者大致如你解題的模式,會認為不該當阻卻違法事由,所以成立271I(殺人既遂)但由於有客觀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從而會以57來量刑減輕其刑。

而採2階論者,則會認為負面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從而成立殺人未遂(阻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

上述2者如採堅持己說的看法則會形成數十年來的典型爭議類型(許玉秀與黃榮堅的筆戰爭議)

如你有法調和2說也許能拿到高分,因為從體系而言,不論你採2階或3階,出來的結果應當一致。

2.個人試認為3階論有包容的空間,也就是在客觀歸責性上去論述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能歸責於行為人,因為當他作殺人行為時就已經破壞法律秩序,從而升高自己受害的風險,因此如果該風險夠高到容許甲的反擊行為,那麼甲的反擊行為是不是可以相對來說是法所容許的風險呢??

3階論者如在此論述的話應當能發展出與2階論相同的結論可能,也就是說用3階論還是可能推出殺人未遂的結果來,差異只是標準的不確定性,而這種不確定性其實正正就是2階論者被攻擊的地方。(3階的客觀歸責性與2階的負面客觀構成要件其實不是都一樣不確定而賴學說補充嗎)

而3階只是把這個不確定拿到量刑(利用57來解套)去處理而已!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2:45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luciferydog大精闢解法 表示贊同
甲乙開槍 造成丙死亡
若能證明證明哪槍為死亡因果就能以殺人罪論楚
不能證明 淺見認為才有雙重因果適用
因為違反社會整體法規範 對警察丙之執法行為
故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
甲對乙開槍 造成乙死
論以刑271
又持有槍持非法之所許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
甲 2個殺人罪既遂(或一殺人既遂 ,一殺人未遂) 一非法持有槍枝罪 ,數罪併罰
最後參酌刑57條 論楚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3:0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邊小的有所小小的疑點:
所謂防衛意思:乃具備防衛自己或他人權益即可抑或需完全認知客觀防衛情狀
       具備不法性??

甲對乙
就三階論:僅多減免其責
案二階論:以殺人未遂論(夠酷吧)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1 23:11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目的犯罪理論
在犯罪理論漫長的發展過程當中,導致各要素從新定位並成為理論發展分水嶺的
關鍵, 要屬目的犯罪理論43 。這體系主要是受到Welzel 目的行為論( finale
Handlungslehre)的影響,目的行為論在思維基礎上拋棄過去抽象的思維模式和價值
相對主義,主張行為本質的要素在於預見結果,所以人的行為是具有目的性(Finalität)
的活動,人可以控制其行為有計畫地實現目標的。再者,目的論係著眼於行為社會意涵之實質內容的探討,而以超越古典論以來犯罪原理所強調之觀念論的概念範疇為其
特色44。在目的犯罪理論橫掃刑法學界之後,新古典犯罪理論幾乎徹底崩潰。三個階
層產生的根本變化如下:
1.構成要件階層
目的犯罪理論的出現,彰顯著構成要件更加地主觀化,因為構成要件合致性
的判斷無法忽略行為的意向,以殺人罪來講,這意向就是故意,而故意就是目的,
在這個階段,故意已經成為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此種主張是目的犯罪理論在犯
罪理論上的革命性看法45。至於在因果關係上,目的論仍承襲條件理論,只是在
檢驗上須進一步思考行為人能否對經驗上的因果律做有目的的操控。
2.違法性階層
在違法性方面,目的犯罪理論未有重大變革,實質違法性的觀念被保留下
來,且經由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新的阻卻違法事由可不斷地被創造出來。
3.罪責階層
目的論於對罪責的本質也是採取「規範罪責論」,對罪責的理解仍然是以期
待可能性作為實質的思維基礎,此時不法意識也從故意中分離出來,行為人欠缺
不法意識與構成要件故意無干,只能視其情狀減輕或排除罪責。至於「故意」不
再是罪責的要素之後,那麼「過失」呢?在目的論底下,過失的內涵被切割為二:
「客觀的注意義務」與「缺乏注意義務之個人可責性」,前者屬於構成要件,後
者屬於罪責。故意犯的構成要件故意成為構成要件要素之後,故意犯與過失犯一
開始在構成要件階層即有所區別,並非如古典理論所主張的在罪責階段才區別開
來。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00:4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目的行為論???哪他怎麼坦討過失犯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11:27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7-02 11: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目的行為論???哪他怎麼坦討過失犯 表情
這只是一段歷史介紹而已=.=

話說本題....我覺得......考試作答時應該是在比掰功吧...表情
看誰比較會唬爛 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2 11: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6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