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7-02 01:02 發表的 :
版大,我的意思是固定內容分享(順便練文筆),然後哪裡有疑問就提出討論(當然不一定有疑問)。
如果能有4~5位以上參與的話(就像版上各位大大常在討論刑法),就會很有效果了。
當然不限形式,要用實例考題舉例解答也好,或心得分享也好.....
但是至少包含一個爭點或論點....
行政法方面我知道有兩個部落格格主行政法很強(都有在為人解答問題),如果互相討論不出個結果可以去請教他們。
拿其中一位格主幫網友解答的問題來給各位參考:
『訴願前置原則』與『訴願先行程序』 行政法選擇題解析-下列何者是訴願之先行程序?
A~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訴願
B~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之復查
C~公務員對於違法人事處分所提出之復審
D~會計師法之會計師懲戒複審
本題的重點在於了解考生是否『訴願前置原則』與『訴願先行程序』:
訴願法第1條之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條分為兩個部分,前半段:『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係指『訴願前置原則』,意即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簡言之即「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
而該條後段「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係因在我國法制實務上有各種情形,有不得提起訴願者:
1、直接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家賠償法等案件。
2、有不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依其他法律提起「視同訴願」的程序:例如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懲戒事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三條等。
3、有任由當事人選擇逕提訴願或選擇先行程序:例如教師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教師之申訴事件。
4、有允許人民不需提起訴願,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的確認之訴及第八條的給付之訴。
5、訴願先行程序:即有規定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完成一定的程序,例如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聲明異議、專利法中的再審查等。
故依據上述之概念分析題目如下:
一、大學生對於學校之退學處分所提出之訴願:學生遭受學校退學處分,不論公私立學校,皆可提起訴願,因為大法官解釋,如果是影響學生身份之重大處分(例如:退學處分)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故須經訴願程序,即『訴願前置原則』。
二、對於稅捐機關所為課稅處分所提出之復查:對稅法課稅處分不服時,應先申請複查,不服復查結果再提訴願,故為『訴願先行程序』
三、公務員對於違法人事處分所提出之復審:復審是給公務人員使用的救濟途徑,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即『訴願前置原則』。
四、會計師法之會計師懲戒複審:依大法官釋字第295號之意旨謂:「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依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即『訴願前置原則』。
小結:在訴願法未修正前,『訴願先行程序』大多要求受行政處分之人在提起訴願前,需先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異議」、「復查」、「審議」等,希望由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如有瑕疵較快更正,除保護當事人權益外,更能減輕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負擔。
但在新訴願法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提起訴願係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訴願案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如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也就是說,新訴願法已命原處分機關先行審查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
雖然訴願先行程序有拖延人民尋求救濟時間之嫌,不過訴願先行程序並非全無積極意義,尤其在考量現代化國家有大量具專業性、科技性的行政事件(專利審查事件即為適例),如果訴願先行程序能專業而有效的先行審查,即應具有正當性,在功能上甚至可取代訴願程序。
補充:訴願先行程序,即要先行程序才可以在提出訴願,比較常考的選擇有以下六項
1、海關緝私條例的47條:申請複查
2、專利法的不服專利審訂:再審查
3、集遊法的不服集會遊行申請:申複
4、兵役法的40條規定:複核
5、稅捐法的課稅處分:申請複查
6、商標法第40條商標評定: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