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0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 討論義務衝突等等
好久沒發文~
有個問想問問 何謂義務?  只限定於合約上和親屬上嗎? 那親屬有限定幾親嗎? 義務是否能幫我說具體點?

例如A接受鄰居B拜託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08 19:59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義務衝突的義務,對於不作為之部分當然不只合約上和親屬上,因為保證人的種類有幾種
,相對的那些人都有一種義務:履行救助或防果義務!!
復據,義務衝突乃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一要件法益衡平屆可以審查(2)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8 20:11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傳統的義務衝突在保證人地位(這裡有許多說法)及期待可能下被修正。主要在保證人地位,林的刑總有提到。沒有保證人地位,進不到義務衝突的期待可能性檢討。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08 20:33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嗯 簡單說也是有監督者保證和保護者保證

但再於兩者都有義務之下是否會追就說為何不救比較重要那個?
例如像是火災發生時保母只救小孩不救自己的母親?  兩者都是有義務的保證人   還是說在這邊是不重要的事項,只要都是保證人地位,不用去苛求先救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09 20:4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8-09 20: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嗯 簡單說也是有監督者保證和保護者保證

但再於兩者都有義務之下是否會追就說為何不救比較重要那個?
例如像是火災發生時保母只救小孩不救自己的母親?  兩者都是有義務的保證人   還是說在這邊是不重要的事項,只要都是保證人地位,不用去苛求先救誰?

這其實是義務衝突的開端,因為義務衝突前提要件乃數義務且相斥而無法同時履行!!
判斷具備此要件後,是行為於履行之一部與不作為之他部彼此間法益的衡平,判斷能否
阻卻違法抑或減免罪責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8-09 20:5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別跑太快,期待可能性要說一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8-10 12:15 |
呆呆加瓜瓜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義務衝突一先看有無保證人地位如有之後在看履行的義務與未覆行的義務比較如履行的比未履行的法益同等或高於即阻卻違法,若履行的比未履行的法益比較較輕不能阻卻違法,但依具體情形由理性第三人判斷(法官),有時也會欠缺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8-10 14: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5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