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183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义务冲突

今天作总复习发现,义务冲突里面有一个要件:「冲突情况非可归责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所引起」
想讨论一下,这个要件存在的意义。

ex.甲开船载两儿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9-08 16:06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5:1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是重伤罪的不作为犯,不得张义务冲突但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捏~~~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8 15:48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0-09-08 15: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是重伤罪的不作为犯,不得张义务冲突但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捏~~~ 表情


感谢q大,忘了改回来修改,我把无期待可能性给忘记了!

其实先排除掉这个不谈,我只想之「冲突非可归责.....」这个要件存在的意义。

因为我看书上的论述觉得非常奇怪,

例如以本题为例好了,书上的描述是,甲不得主张义务冲突而阻却其过失致重伤罪!

大大不觉得怪怪的吗!本来过失重伤罪的部分就没在讨论义务冲突阿!

讨论义务冲突是在「不作为」的部分,而非过失作为!

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6:05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义务冲突不是违法性层次吗?

还有甲没有故意翻船要使人重伤的故意,怎么会论到故意重伤罪?

表情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8 16:36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16:3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义务冲突不是违法性层次吗?

还有甲没有故意翻船要使人重伤的故意,怎么会论到故意重伤罪?

表情


因甲有保证人地位,能作为而不作为,与因积极行为致被害人发生重伤结果者同。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6:40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8 16:4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甲有保证人地位,能作为而不作为,与因积极行为致被害人发生重伤结果者同。

这不是仅是不作为犯的「处罚依据」?

有客观构成要件判断用的「保证人地位」,会影响主观构成要件判断的学说?有保证人地位就一定是故意?

那不作为之过失犯是从那来的?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8 16:5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16: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不是仅是不作为犯的「处罚依据」?

有客观构成要件判断用的「保证人地位」,会影响主观构成要件判断的学说?有保证人地位就一定是故意?

那不作为之过失犯是从那来的?


可能是我跳过太多步骤,我只是想表达为何有不作为的部分:

设重伤的是乙

1.保证人地位,不会影响行为人之主观,有保证人地位,并不代表行为人就一定有故意。
2.本题中,甲能预见乙重伤之结果,却放任结果之发生:间接故意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7:07 |
凡思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9-08 17: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能是我跳过太多步骤,我只是想表达为何有不作为的部分:

设重伤的是乙

1.保证人地位,不会影响行为人之主观,有保证人地位,并不代表行为人就一定有故意。
2.本题中,甲能预见乙重伤之结果,却放任结果之发生:间接故意

那这样看来,你也许是把不作为犯的作为可能性与违法性层次的义务冲突给搞混了,

甲是有救助乙的可能,只要放弃丙(设另一儿),

在违法性上虽然不能主张义务冲突阻却违法,

修正一下:有疑问的是可否主张紧急避难?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8 17:52重新编辑 ]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9-08 17:4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9-08 17: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这样看来,你也许是把不作为犯的作为可能性与违法性层次的义务冲突给搞混了,

甲是有救助乙的可能,只要放弃丙(设另一儿),

在违法性上虽然不能主张义务冲突阻却违法,但是可以主紧急避难阻却违法啊!表情




1.搞混?哪里搞混了......本题中,甲本来就有作为可能性了阿,就是因为构成要件该当,才能进入违法性(义务冲突)的探讨。不懂大大在讲什么......


2.感谢大大,这题的确可以用紧急避难来解决。不过我还是想弄清楚,义务冲突会合会产生一个不相干的要件。(谈不作为犯的违法性,却出现一个要件说前面作为(也就是本题过失)的部分不能主张义务冲突表情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08 17:58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所谓不作为犯乃刑法15条~~~
 1甲身分上有15I保护者保证/15II监督者保证所以绝对有跑不掉得作为义务
 2谈防果(作为)可能性:我是不支持这个理论,因为犯罪论本就有责任上期待可能
  性的探讨。所以何必呢~~而且刑法15一项用词不该是适用『能』防止而
  不防止而应该是用『应』防止而不防止才对。
 3主观上有重伤未必故意客观上有不作为之行为产生同作为犯法生重伤相同之结果,
  所以甲是278重伤罪之15不纯正不作为犯~~
二紧急避难~~~~
 1避难情状可否出行为人之故意过失!!!实务说不行的,因为他叫『最高法院』所以
  官大学问大(72上7058决)何必呢~~。学说上能否对于故意过失之自
  遭危难行为主张紧急避难对于蓄意者当然不行,然而非蓄意者之故意及过失自遭危难
  应该要着重于法益及手段横平。所以非为蓄意而故意或过失自遭危难者,要依据个案
  判断叫为妥适。(不过可主张机率比较大的是过失自遭性为难,因为学界有提草案)
 2当然实务见解说不行啦
三义务冲突~~~~
 1义务冲突的情状不得出于行为人之故意或过失所致。
 2所以别玩了
四责任上期待可能性来做『减』『免』。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08 18:13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68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