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39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anns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教刑法
不好意思,請教刑法
甲在網路上刊登一個廣告,月薪三萬塊,做公司某項職務
,之後老闆甲找到員工乙,要求乙把帳戶給他,已把帳戶給他後。
甲在網路上利用員工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1 22:0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理論上是無罪....惟實務上法官是不會相信的,
故可能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大約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錢雖為贓物,但乙應仍成立侵佔罪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9-11 23:2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事實上乙不成罪,程序法上要看的是證據與辯論及證明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1 23:37 |
wp12323748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上那兩位大大的根據是法條還是判決?
看不懂...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2 02:54 |
chengdawei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應該是未必故意考點
   本來未必故意應該對犯罪事實有認知且漠視犯罪事實的發生
   今乙對甲欲為詐欺罪並無認知
   所以學說上主張乙無幫助故意
   但是實務見解認為乙只需知道對方可能會犯罪即可
   不要求乙須知道特定罪名
   從題意觀之
   乙應該是在行為時連甲要為犯罪都無認知
   所以,不論是實務或是學說,乙應該都不成罪
  2.侵占罪

註:在甲跟乙要帳戶時,討論詐欺罪,但是匯款後一.二.三個月所獲得的金錢,小弟不知是否有其它考點
 
以上小弟淺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19 21:0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8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