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1077條第一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地位跟親生子女同)
民§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例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1148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1153第一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目前法規定是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財產1,繼承債務雖然是2,只要償還1就好)
民§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知道要繼承的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書面通知順位繼承人)
實務面的不是很清楚....
需要站上的高手大大幫忙...
先告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