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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52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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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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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同父異母的有繼承權嗎???
同父(母)異母(父)的兄弟姐妹有繼承權嗎???

同父(母)異母(父)的叔伯姑嫂有繼承權嗎???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27 01:46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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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
原則上依照下列順序繼承(同一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才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繼承)。

1. 子女 2.父母 3.兄弟姐妹 4.外祖父母

同父(母)異母(父),則有親生之父(母)死後有繼承權,繼母如有領養,則養子女也有繼承權。


叔伯姑嫂...這稱呼看來...是沒有繼承權問題的...除非有是遺囑指定... 表情


寵辱不驚,閒看庭前花開花落;
去留無意,漫隨天外雲卷雲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27 08:29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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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甲有親生子女A,B,娶了乙之後領養C,
甲如果沒有終止領養,則甲死了之後,乙、A、B、C都有繼承權。
但如果,甲死亡A也死亡,則C有甲的繼承權,但沒有A的繼承權。

表情


寵辱不驚,閒看庭前花開花落;
去留無意,漫隨天外雲卷雲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27 08:47 |
men624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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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嘉寬頻 | Posted:2010-09-27 09:29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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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錯題意了...這題0分..

半血緣兄弟姐妹出於同源之血親...
所以有繼承權...

表情


寵辱不驚,閒看庭前花開花落;
去留無意,漫隨天外雲卷雲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27 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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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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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們   無血緣之兄弟姐妹為什麼會有繼承權???不解中....

若1. 子女(獨生子) 2.父母(役) 3.兄弟姐妹(無人)4.外祖父母(役)

請問要拋棄繼承的話,要如何通知家族排序???

若外祖父母往生時有聽說家屬拋棄繼承,但沒有收到存證信函通知,那要如何自保呢???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27 13:30 |
pc66sm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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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77條第一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地位跟親生子女同)

民§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例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1148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1153第一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目前法規定是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財產1,繼承債務雖然是2,只要償還1就好)

民§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知道要繼承的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書面通知順位繼承人)


實務面的不是很清楚....
需要站上的高手大大幫忙...

先告退... 表情


寵辱不驚,閒看庭前花開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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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27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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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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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c66smile 於 2010-09-27 23:0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民§1077條第一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沒有血緣關係法律上地位跟親生子女同)

民§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例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養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1148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1153第一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目前法規定是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財產1,繼承債務雖然是2,只要償還1就好)

民§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知道要繼承的三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書面通知順位繼承人)


實務面的不是很清楚....
需要站上的高手大大幫忙...

先告退... 表情



感恩大大的解說,但在請問..要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有繼承權???
在不知自己有繼承權下,但又過了那3個月的書面,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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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9-29 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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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jw/1251-e.htm

民法第1176條第7項之「知悉其得繼承之日」意義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
採肯定說。
1. 研討意見欄第1頁於甲說第5行「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書面通知到達次順序繼承人時。…」更改為「繼承人已向法院拋棄繼承聲明且拋棄繼承之書面通知到達次順序繼承人時。…」。
2. 採甲說(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91號裁定參照)。


如果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那....沒收到書面通知,應該就可以主張「不知」吧...
去郵局查看有沒有掛號未領...
或是行文司法院、地方法院問問....應該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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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29 0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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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解說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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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24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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