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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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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請問刑法的227條"未滿十四歲男女
如題,請問刑法的22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構成要件中"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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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4 14:47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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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enny90680 於 2010-10-04 14:47 發表的 請問刑法的227條"未滿十四歲男女: 到引言文
如題,請問刑法的22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構成要件中"未滿十四歲男女"有包括已結婚的男女嗎?我知道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不包含已結婚的十四歲男女,請問第227巷也是一樣嗎?謝謝!!


未滿14歲可以結婚嗎表情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8 00:26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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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請問刑法的227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的構成要件中"未滿十四歲男女"有包括已結婚的男女嗎?我知道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不包含已結婚的十四歲男女,請問第227巷也是一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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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0條、民法989條~~
所以原則上男未滿18、女未滿16不得結婚、惟989條又說到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也就是說若未滿法定年紀但懷孕者其婚姻應屬有效~
而刑法227和222條所保護之法益不同
222條保護的是個人性自主權
227條保護的是社會法益
222條第一項第二款其加重絛件所保障的是未滿14男女的性自主權,因為那時的男女對性還是懵懂無知的~然若已結婚表示有其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權意思~故不包含
227條保護的是社會法益~也就是對整體社會價值道德之違害~非個人性自主權
若有人犯227條對未滿14男女性交跟對已結婚之未滿14男女性交,對社會整體法益保護有無不同?應該是沒有的~
所以227不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10-08 07:2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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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請教大大。謝謝~
1.而刑法227和222條所保護之法益不同
→為什麼同樣規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的條文,卻是保護不同法益?
  又227條保護的是社會法益?能否請再說明社會法益的內容?
2.222條第一項第二款其加重絛件所保障的是未滿14男女的性自主權,因為那時的男女對
  性還是懵懂無知的~然若已結婚表示有其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權意思...。
→為什麼結婚以後就一定會得到有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權意思,而不是由當事
  人被侵害時的個案狀況判斷?
  如果需個案判斷,構成要件的範圍不就應該越大越好?未進入實質審查前先把已婚的人
  排除掉,就已婚卻未滿16歲以下的人,在保護上會不會有所不足?
3.對未滿14男女性交跟對已結婚之未滿14男女性交,對社會整體法益保護有無不同?應該
  是沒有的~所以227不包含
→這個理由怪怪的?
  妨害性自主的前提是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說,就算被害人有自主能力,違反其意
  思也要罰,何況未滿14歲的更要罰。
  既然對未滿14男女性交跟對已結婚之未滿14男女性交,對社會整體法益保護沒有不同,
  那後者不就是更應該包含於227條中,為何反而是得出不包含的結論?
 
以上小的亂想的,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8 10:5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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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期刑法刑法妨害性自主=侵害社會道德感情..酷!
以目前實務通說:已婚之人不得為客體。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0-08 13:5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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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刑法227和222條所保護之法益不同
→為什麼同樣規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的條文,卻是保護不同法益?
  又227條保護的是社會法益?能否請再說明社會法益的內容?
2.222條第一項第二款其加重絛件所保障的是未滿14男女的性自主權,因為那時的男女對
  性還是懵懂無知的~然若已結婚表示有其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權意思...。
→為什麼結婚以後就一定會得到有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權意思,而不是由當事
  人被侵害時的個案狀況判斷?
  如果需個案判斷,構成要件的範圍不就應該越大越好?未進入實質審查前先把已婚的人
  排除掉,就已婚卻未滿16歲以下的人,在保護上會不會有所不足?
3.對未滿14男女性交跟對已結婚之未滿14男女性交,對社會整體法益保護有無不同?應該
  是沒有的~所以227不包含
→這個理由怪怪的?
  妨害性自主的前提是違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說,就算被害人有自主能力,違反其意
  思也要罰,何況未滿14歲的更要罰。
  既然對未滿14男女性交跟對已結婚之未滿14男女性交,對社會整體法益保護沒有不同,
  那後者不就是更應該包含於227條中,為何反而是得出不包含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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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條在以前是強姦罪,而當時保護的就是社會法益~~而修法後就直接把名稱改為強制性交,而章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由於時代的演近,以前強姦罪保護的是整體的社會道德感~也就是說以前犯強姦罪是整個社會的事,而非個人~但現今主要保護的個人性自主權,從社會變成個人~~可是你看222有未滿14加重~~227又有未滿14~~感覺好像重複立法似的~重點就在他們保護的法益不同~所以才分別立法~
227條之罪是得其同意也就是合意下所為~但性自主權故明思意就是個人有對性的自主權利~我愛跟誰做愛是我家的事~但立法者不這麼認為~所以就算未滿14、16的男女同意~~對方還是要處罰的~~保護的就是社會整體道德感~而就不再是個人性自主權了
2、結婚~~表示一個很重要的里程阿~成家立業~~你之所以會結婚你就有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民法13條未成年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正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之人~所以他所做的一切事就應有自我負責之義務~白話一點也就是一個未滿14之男女結婚,你要把他當成大人看待了~如果有強脅、違反個人意願之性交~當論221~而222加重是認為有下列情狀犯罪更為重大所以加重之~其中未滿14之男女犯之者~立法者覺得那年紀以下的人對性更加懵懂無知、還無法掌握對性自主權的認知定義~所以予以保護~所以結婚者能符合前述之懵懂無知嗎?原則上結婚者就一定是對性自主有一定認知和自我控制~~故排除結婚喔~~
3、可是227條保護的就不是個人性自主權~而是社會法益~甲和未滿14之乙合意下性交~與甲和未滿14卻已結婚之乙合意性交,其結婚這個要素在上述兩情況中一點都不重要~因為甲和未滿14之乙或未滿14卻已結婚之乙合意性交~對整體社會道德法益來說,結果都是一樣的,故227條之未滿14之男女,不論有無結婚都屬之~~    (我上面打錯~~sorry)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10-10-09 00:48 |
verlly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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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二款:
        1.已婚.未婚均包括在內
        2.理由:本罪保護的是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
刑法第227條:
        1.只限於未婚者,不包括已婚者
        2.理由:本罪保護的是未滿16歲男女身心之健全發展,已婚者既已有性經驗,
                    則在合意下所為的性行為,自無妨礙其身心健全發展之可言,故
                    無處罰之必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09 10:08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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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還是有問題,請指導謝謝~
1.88年刑法修法。將221-229 之1納入16章妨害性自主罪,保護法益是保護法益為個人之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
  而16章之1妨害風化罪則為230-235條,保護法益是保護法益為社會之倫理秩序與善良風俗。
  既然討論的是221條與237條都是16章的規定,法益就應該以個人之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怎麼還會有『保護的就是社會整體道德感』法益的考量?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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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09 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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