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8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民法~时效取得
第 768 条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
权。

第 768-1 条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之动产,而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10-10-10 06: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9 07:27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合并前手的时效的话,时效取得得权利是不是也应该共有?

小的认为,应该依民法947条第1项判断,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将自己之占有与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并,而为主张。
所以如果认为自己是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则为占有之移转,应得主张时效的合并。
或非前揭继受人,则为占有中断,不得主张时效合并。

以上敬请指导~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10-09 13:08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9 09: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05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