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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何谓容许危险理论?又何谓信赖原则?[已解决]
<容许危险理论>(过失之判断)[林东茂]
(一)定义:对于特定行为,根据其对社会有益且不可或缺之观点,于一定条件下否定行为人应负之过
   失责任。
   超越容许危险之危险,才有过失。
(二)不容许之危险:一个行为有无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须经过评价,其中标准有:(三项)
 1.利益与风险之均衡:指是否属于不被容许之危险,要依照社会意义加以判断。
 2.过度承担:指能力上有所不能,孰应放弃行为,若不放弃,即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
 3.违反查询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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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狂风君在2010-10-30 21:19重新编辑 ]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29 2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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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危险理论有完整的文章嘛??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30 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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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所得到的资料当中完全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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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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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危险理论>(过失之判断)[林东茂]
(一)定义:对于特定行为,根据其对社会有益且不可或缺之观点,于一定条件下否定行为人应负之过
   失责任。超越容许危险之危险,才有过失。(就是有下列)
(二)不容许之危险:一个行为有无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须经过评价,其中标准有:(三项)
 1.利益与风险之均衡:指是否属于不被容许之危险,要依照社会意义加以判断。

-----当2种行为所产生不同的风险与利益,救护车闯闯红灯跟飙仔闯红灯,你觉得2种行为
       所以创造的风险会如何!

 2.过度承担:指能力上有所不能,孰应放弃行为,若不放弃,即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

------这文意应该可以看得出来

 3.违反查询义务:指有所不知或怀疑,就应查询,若不查询,即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

------因为有些风险,是因为违反了注意的义务产生的

(上下述这些东西都可以看得懂,但是无法具体提出案例替自己的脑袋补充说明,可否请各位大大提出一些具体性的例子作为佐证!非常感谢各位!)



△<信赖原则>:
(一)在交通上之意义:系由容许危险概念当中衍生而出,指在交通上,合乎规定行车之人,可以信赖
   他人也会同样的合乎规定。
(二)信赖原则虽采用,但有限制:(交通)
   关于他人违规事实已极明显,同时也充足之时间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之结果
   时,即不得以信赖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规则为由,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看得懂文字,但是无法举出具体例子)

------有阿!就是当你合法开车的时候,忽然有违规的人人从后面追撞你死亡,你是合法
        开车的人,你也能信任(信赖)从事危险活动(开车行为)的其他参与者,遵守交
        通法规

(三)信赖原则之重要实务见解:<88台上1852判决>
   指行为人在社会[color=]生活中,于从事某种具有危险性之特定行为时,如无特别情事,在可信赖被告者
   或其他第三人亦会相互配合,谨慎采取适当行为,以来避免发生危险之适当场合,倘因被害者与 
           其他第三人之不适当行动,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之结果时,该行为人不负过失责任。

------说过了~~同上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30 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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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龙Q,风君来回看了好几次,一个字一个字念好几次,看懂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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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30 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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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利益与风险之均衡」「过度承担」「违反查询义务」
个人解读如下:
一、违反查询义务─目前法律错误的趋势朝向限缩解释,理由:目前资讯取得方法渐趋多元,再主张自己是乡巴佬,依其生活环境不可能知道刑法价值体系,已「不是理由!!」,故而,在行为人主观之生活经验上,有自我充实之义务,不可消极主张不学习的权利
二、过度承担─既在行为的经验中,有发生犯罪结果的盖然率,且机率很高,既选择行为,自应负担所谓「懈怠过失」或「疏虞过失」之法效责任
三、利益与风险之均衡─一般论之可能可以再区分为自己的二利益间风险评估,以及无辜第三人与自己利益间的风险评估,此为过失责任的例外阻却情形,类似所谓「可罚的违法性理论」
(一)前者─衡量的角度可能可以1:1来衡量之,若利益大于风险,抑或将风险提升至大于利益保护,容忍度可提高,比如冒生命、身体之危险骑乘机车工作,倘生车祸不可谓该行为即是过失行为,亦应考量国家责任问题(比如不可从事生命儿戏之行为)
(二)后者─其比例可能近于0,须其确信不发生比率较高时始得主张,换言之,倘对造系无辜的第三人,无由令其承担该风险,此可与紧急避难相较,于紧急时都须衡量其法益了,更何况于平常有充份时间考虑时,何由为自己之利益令无辜之第三人牺牲其法益,即便是不相当,或至为轻微,其权益仍须保障,或以事前的风险补偿均衡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1-04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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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24 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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