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1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en6240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請教民法?
11     甲欲購買乙所有房屋 1 棟,經數次與乙磋商之後,雙方同意該屋以 500 萬元成交,並詳細約定付款及交
屋、移轉所有權方式,為求慎重並由丙丁  2  人擔任見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16 23:00 |
xox789uo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不因原因行為而受影響,但原因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的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成立不當得利。但因乙有訂立契約之合意才有可能收受價金,所以原因行為已成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17 08:1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看法不同
嗣後因乙反悔:
一、指反悔書面訂約→雖有166-1之適用,但未實施;故無法律效力
二、指反悔買賣契約→債權契約仍已成立,給付部分價金之性質為何
  (一)應支付價金之一部份→應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請求『損害賠償』
  (二)定金→『法定』應加倍之返還(民249)

依以上判斷,B的答案都不對~~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2-17 09: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7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