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33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密接行为判断
以下题组出自冰咖啡,我转贴过来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1-30 19:55 发表的 : 3,6571099
一、甲出于杀人故意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听信后,于是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31 09:3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既然是用时间来判断,那是否请大大顺便问问高人:
从5分钟到5小时之间,哪一分钟开始应该算『密接』,哪一分钟开始算『没有密接』?
不然小的还是样不会判断~~~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1-31 10:53 |
godtome062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
小弟有一点浅见,在法律之下,一行为的过程,时间的长短,间隔次数,多久,非以论定行为的次数,反而应以行为的实施完成,辅以时间,间隔次数,以判别行为
甲出于杀人故意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一行为已完成,但没有出现甲实施的结果,只成立杀人未遂.
甲听信后,于是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一行为已完成,出现甲实施的结果,成立杀人既遂.(新的动机、着手、实施、结果发生)
事后证明,甲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不影响杀人结果的成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1-31 14:57 |
shl65102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一直有疑问的是并合因果性和累积因果性
甲先下一次毒 毒性不足
乙后下一次毒 毒性不足,两人无犯意连络
但被害人并喝下后死亡
甲下毒量不足 论杀人未遂,以乙之毒量亦不足毒死被害人,也论杀人未遂
但被害人死,这该说他命该如此
长久以来卡住动不了,请诸位前辈指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31 14:57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31 10: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既然是用时间来判断,那是否请大大顺便问问高人:
从5分钟到5小时之间,哪一分钟开始应该算『密接』,哪一分钟开始算『没有密接』?
不然小的还是样不会判断~~~

谢谢指导~~


哈哈,好,有空我去问问林钰雄教授,哈哈
(可能会被高人用一阳指,或如来神掌,打死)

ps.
林教授一定会说,「怎么躺着也中枪」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31 17:3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odtome062 于 2011-01-31 14: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
小弟有一点浅见,在法律之下,一行为的过程,时间的长短,间隔次数,多久,非以论定行为的次数,反而应以行为的实施完成,辅以时间,间隔次数,以判别行为
甲出于杀人故意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一行为已完成,但没有出现甲实施的结果,只成立杀人未遂.
甲听信后,于是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一行为已完成,出现甲实施的结果,成立杀人既遂.(新的动机、着手、实施、结果发生)
事后证明,甲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不影响杀人结果的成立


依大大所言,是成立杀人未遂及杀人既遂,两罪并罚?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31 19:0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会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这种东西出现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31 19:21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31 10: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既然是用时间来判断,那是否请大大顺便问问高人:
从5分钟到5小时之间,哪一分钟开始应该算『密接』,哪一分钟开始算『没有密接』?
不然小的还是样不会判断~~~

谢谢指导~~


经过漫长的过年等待
终于碰到高人
(非林钰雄教授)
若有说错,绝对是我记忆不好,非高人讲错
提供拙忆不吝赐教谢谢

====
单一行为之种类有分
单纯单数,自然单数,法律单数
本题组所论者,为自然行为单数之密接行为
学者有以行为决意数判断
(实务怎么判断我忘记了,请指点)
是以,不论时间经过之长短,
若是,当初只想下一次毒,那后者之离开后回来发现未死另下毒,即为另一行为
若是,当初知道要下好几次毒,那后续的行为,不论离开多久,应仅一接续行为
====
以上为我回忆并转述之内容
如有错误,不吝赐教,谢谢
====
ps.
----
也许这就是Dragon-Q所言之主观说
我觉得实务一定是采用客观说
也就是godtome062所言之个案权衡方法
那我个人是采折衷说,先看主观行为决意,在辅以客观衡量情状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09 08:19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大大餐风露宿、不眠不休、跋山涉水访见高人的辛劳,小的还有些许不明,敬请指导:
诚如大大所言:本题组所论者,为自然行为单数之密接行为,学者有以行为决意数判断之。
所以前提是必须是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才有自然单数的讨论。
而大大认为有采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的区别。
→1.那么,在自然单数的讨论前提下,大大所认为的『客观说』与『折衷说』的差别为
  何?
2.又既然只有『一个行为决意』,那讨论自然单数的『主观说』,这个『主观』跟其他
  『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观点又有何不同?

换言之,在自然单数的讨论前提下,有没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的区别呢?如果有应如何区别呢?

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1-02-09 10:07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2-09 10: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谢大大餐风露宿、不眠不休、跋山涉水访见高人的辛劳,小的还有些许不明,敬请指导:
诚如大大所言:本题组所论者,为自然行为单数之密接行为,学者有以行为决意数判断之。
所以前提是必须是出于『一个行为决意』才有自然单数的讨论。
而大大认为有采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的区别。
→1.那么,在自然单数的讨论前提下,大大所认为的『客观说』与『折衷说』的差别为
  何?
2.又既然只有『一个行为决意』,那讨论自然单数的『主观说』,这个『主观』跟其他
  『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观点又有何不同?

换言之,在自然单数的讨论前提下,有没有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的区别呢?如果有应如何区别呢?

敬请指导~~


首先,谢谢指教,
应先说明,对于高人的见解,不知道 sierfa 有无疑惑
若是可以接受,那就OK

其他是我自己的想法
0.先说明一下,
因为Dragon-Q说可能有主客折衷,所以我也觉得可以引用
但是实在不知道学者怎么说或是到底有没有这些说法,
我觉得那些只是不同的观点,看个人的接受程度
我对于学者之争觉得很无聊,个案有个案的需求,不同的情况,就用不同的判断
我不会坚持什么学说或哪国的看法,最重要的是能不能解决目前的案子
不然,再对的逻辑,适用上不合人情,无非增添人民对法仇恨而已
所以,你看到我的看法不愿意接受就别接收,愿意提出看法讨论那我也很高兴

1.我创梦之神认为的主客折衷,定义如下
我创梦之神认为的主观说,就是学者之以行为决意数判断之。
我创梦之神认为的客观说,就是仅以时间空间的衔接关联以断。(怎么断→个人心证)
我创梦之神认为的折衷说,视计画判定行为决意数,辅以时空衔接关联,综合评价之。

2.若只有『一个行为决意』,
依照我创梦之神认为的自然单数的『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观点又有何不同?
依照我创梦之神认为的主观说,一行为决意,为一行为。
依照我创梦之神认为的客观说,时间空间的衔接关联以断,仍可能为数行为。(怎么断→个人心证)
依照我创梦之神认为的折衷说,一行为决意,通念也认为时空有衔接者,为一行为。

ps.以上皆我的个人看法
和高人无涉,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2-10 14:34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1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