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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行使偽造有價証券+詐欺取財?
對於行使偽造有價証券是否併論詐欺取財?
有些疑問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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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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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偽造A公司有價證券,後以之借款或擔保,某甲是否併論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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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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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行使偽造有價証券後為借款或擔保之詐欺取財行為,
由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為詐欺借款,此二行為間具典型伴隨關係,
應均為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而僅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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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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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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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威寶電信 | Posted:2011-02-05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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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偽變造的客體有經濟價值或是錢,本質以保詐欺(不用論)
學說上:是兩回事,應該是分別論罪後想像競和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1-02-06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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