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0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mei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考情資訊] 最低結婚年齡 男女生統一了(來源-奇摩新聞)
最低結婚年齡 男女生統一了(來源-奇摩新聞)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10veeisi5/*[url][/url] 更新日期:2011/02/25 02:45 秦蕙媛、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秦蕙媛、陳志賢/台北報導】

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未來男女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婚、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參與修法的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修法目的在於充分實行男女平權概念,對於年齡高低的問題不在這次修法討論範圍之內,仍需透過社會討論,取得共識。

羅瑩雪表示,目前《民法》規定女性結婚的年齡比男性低,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次修法是單純針對國際公約,但事實上過去法律制定的時空背景,是因為父權思想高漲,女性成熟的年紀是否比男性晚,恐怕與當前實際情況不符合。

羅瑩雪指出,實務上結婚的年齡已經愈來愈退後,但發生性行為的年齡卻愈來愈提早,兩者之間是否平等,是極為複雜的問題。她強調,目前修法是先走向男女平權;至於年齡限制的高低,必須透過社會共同討論,但她認為,社會不可能有完全的共識,只能求取「最大公約數」。

法務部表示,現行《民法》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之規定,此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男女法律地位平等規定不符,因此修正《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相關規定,將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調整為一致,目的在於杜絕早婚可能產生的弊失,可能會因此產生家庭、社會問題,或是離婚的可能。

昨日其他通過修正草案,包括《廣播電視法》刪除禁止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違背反共復國國策、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及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等規定。

《人民團體法》修正部分,刪除現行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限制;《國家安全法》中刪除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限制、刪除人民出入境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限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5 10:30 |
junking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只是修正草案啦,要等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才算哦!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2-26 01: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64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