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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ty7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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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為犯和結果犯
(一)私行拘禁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罪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罪到底不同在哪?
題目出來我不太會分要判哪一個。

(二)如何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
1.我查知識上是說有過失和未遂規定的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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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1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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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etty721205 於 2011-03-11 19:47 發表的 行為犯和結果犯: 到引言文
(一)私行拘禁到底是什麼意思?
  這罪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罪到底不同在哪?
  題目出來我不太會分要判哪一個。 

私行拘禁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罪包山包海,當然有包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何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
  1.我查知識上是說有過失和未遂規定的為結果犯:
    但是我國的抽象危險犯(行為犯),就有未遂的規定呀,而強制罪為行為犯,但是也有未遂的規定呀>0<,所以這個判別法是錯的吧

  2.另一種判別法說是看有無結果:
    但是以強制罪(刑304)來看,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不算是結果嗎?

簡單的說,我不太會區分法條的意思是否有結果,所以到底有沒有較簡單的方法,可以讓我知道什麼罪是結果犯,而什麼罪又是行為犯呢?


簡單來說,行為犯就是只要幹了,就成立犯罪,不需要管有沒有結果;既然不用管有無結果,當然也就沒有未遂的問題。
「1.」不盡然是對的!
       1.無未遂犯規定,不代表就是行為犯!有些只是不罰未遂而已,例如傷害罪。
       2.過失犯來說,就我國刑法而言是對的,因為本法的過失犯通通都是結果犯。
附註:抽象危險犯是結果犯。
「2.」是錯的!不是有無結果,而是有無必要去理會結果。
附註:強制罪是結果犯。
有沒有可以直接判斷的方法,老實說我不知道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11 21:3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1 21:29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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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咖啡大大所言,私行拘禁就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其與強制罪之關係,係屬"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
       易言之,強制罪包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其有如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
       若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係§302I,其他林林總總侵害自由法益皆有§304I之適用可能。
(二)結果犯係指須有一實際結果產生,其構成要件才該當。其處罰依據係他的行為方式與其帶來的結果,ex:竊盜、毀損、傷害...
      行為犯係指只需作該特定行為,無須待結果產生,其構成要件即該當。其處罰依據係他的行為方式,ex:無故侵入住居,僅有侵入住居此行為而無帶來任何結果。
   
      較易區別的,個人認為可從"是否須個案判斷"來區分,若需個案判斷的係結果犯,僅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即成立犯罪的屬行為犯。
      ex:殺人,實行了"殺"這個行為尚需看結果是否產生而論以既遂、未遂,此為結果犯。
      ex:誣告,只需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即已成罪;法院是否被欺瞞而為錯誤判決在所不問,此為行為犯。

另,具體危險犯係結果犯;抽象危險犯係行為犯,最常舉例的是§173(抽象危險犯)、§175"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犯)。
§175需司法個案判斷,§173僅需實行該構成要件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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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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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3-12 0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較易區別的,個人認為可從"是否須個案判斷"來區分,若需個案判斷的係結果犯,僅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即成立犯罪的屬行為犯。
ex:殺人,實行了"殺"這個行為尚需看結果是否產生而論以既遂、未遂,此為結果犯
ex:誣告,只需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即已成罪;法院是否被欺瞞而為錯誤判決在所不問,此為行為犯。

另,具體危險犯係結果犯;抽象危險犯係行為犯,最常舉例的是§173(抽象危險犯)、§175"致生公共危險"(具體危險犯)。
§175需司法個案判斷,§173僅需實行該構成要件行為。


第一百七十三條(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果說抽象危險犯是行為犯的話,體系上可能會有些矛盾。

哈哈表情   這邊之前都只是簡單看一看,沒想到還有那麼多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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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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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X19841014 於 2011-03-12 01: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如咖啡大大所言,私行拘禁就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其與強制罪之關係,係屬"法條競合中的特別關係"。
       易言之,強制罪包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其有如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
       若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係§302I,其他林林總總侵害自由法益皆有§304I之適用可能。
(二)結果犯係指須有一實際結果產生,其構成要件才該當。其處罰依據係他的行為方式與其帶來的結果,ex:竊盜、毀損、傷害...
.......
依X19841014你的說法,刑304強制罪是不是不用個案判斷,而可以認為是行為犯?
依你判刑271的方式,是看到法條是要先看有無罰未遂,有的話才需要個案判斷,判是既遂或未遂?

呀~~~我呆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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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12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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