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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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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共犯脫離
請問大家 既遂的共犯能不能脫離呢?
EX.甲乙丙共同謀畫強盜A,甲於打傷A後,心生悔意,勸阻乙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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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23:5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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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 在「打傷A」之後再反悔 已經是來不及了
因果關係已無法擺脫(勸阻失敗)
除該當既遂 亦無共犯脫離的適用
只能依犯後態度減刑爾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9 09:07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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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OEI004 於 2011-03-28 23:57 發表的 共犯脫離: 到引言文
請問大家 既遂的共犯能不能脫離呢?
EX.甲乙丙共同謀畫強盜A,甲於打傷A後,心生悔意,勸阻乙丙,
      乙丙反將甲壓倒在地,取走A之財物而離去

我記得有老師說,甲只要切斷心理與物理間影響力就能脫離,僅就加重強盜未遂負責,成立中止未遂
可是實務似乎又不承認此脫離理論,甲仍論以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知何者為當?

OK~~這可以算脫離!其實實務上有脫離相關判決的!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0:2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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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打傷人後 憑勸阻便能脫離強盜共犯?
能否請大大提供該判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29 1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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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高院92訴1432

共犯關係
之脫離,乃共犯開始後,共犯中一部分之人,自共犯
關係
離去之謂,而承認共犯關係脫離之概念,乃在使該脫離者
僅負脫離前共犯之責任,至脫離後,其他共犯所實行或所發生
之犯罪結果,則不再負責,而共犯之因果性與單獨犯不同,除
物理之因果性外,尚包含心理之因果性在內,是以共犯之因果
關係,含有物理及心理二部分,共犯之脫離,自須脫離者於脫
離前之行為與脫離後其他共犯之行為或結果間之因果關係,自
此物理及心理二方面加以切斷為必要,亦即脫離者須將脫離前
具有物理及心理影響力之行為予以消滅。

雖然只有高院的層級~不過這理論不在少數!
[/pre]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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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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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沒學過共犯脫離理論,
只知道欲成立中止犯必須排除結果之發生,
所以想請教一下:

共犯脫離等同於成立中止犯嗎?
如果是肯定說,那麼其成立中止犯之依據為何?是結果不可歸責嗎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8:4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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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是27條第二項的『失敗』!導致一人既遂大家既遂~~
然而,現在的這個學說『共犯脫離理論』,他說~只要有砍斷
物理以及心理的貢獻,共犯身分(廣義)之身分就會從此切斷
,且只負起之前所做的部份!

他的脫離時間在『著手後~既遂之前』,因為著手前用28~30
條『實行』解釋出來,一人(正犯)著手前不會有『共犯』的
身分,也就是修正的立法意旨,所以從這裡看得出來,只有著
手後脫離才算,但既遂之後...救濟遂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19:36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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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問題不是理論說法

而是就本例來說
甲他已傷了A 以強盜罪來說 致使人不能抗拒已然成就
除非他成功阻止其他共犯取走財物
否則物理上的因果關係如何切斷??
真是怪了

高院92訴1432 此例跟本題一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0 0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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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30 08: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的問題不是理論說法

而是就本例來說
甲他已傷了A 以強盜罪來說 致使人不能抗拒已然成就
除非他成功阻止其他共犯取走財物
否則物理上的因果關係如何切斷??
真是怪了

高院92訴1432 此例跟本題一樣??

共犯脫離『本來』就是一套理論,本題跟該判決是不同,
但是,相同都是談到『共犯脫離理論』!

PS:物理能這樣切斷,直接27II就好啦~幹嘛用該理論!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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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3-30 11: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共犯脫離『本來』就是一套理論,本題跟該判決是不同,
但是,相同都是談到『共犯脫離理論』!

PS:物理能這樣切斷,直接27II就好啦~幹嘛用該理論!


你忽略ㄧ點
阻止其他共犯取走財物 
自己會成立「中止未遂」
其他共犯則成立「障礙未遂」
這依舊是共犯脫離的結果!  還是適用該理論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0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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