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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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男見乙女獨自在水田邊,於是接近後以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乙女跑走.甲隨後跟著,至無人地方,又再抱著乙女,並企圖脫其衣服.為警員丙發現捉住,試問甲犯何罪? 2、甲男見乙女獨自在水田邊,於是接近後以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乙女跑走.甲站著傻笑.試問甲犯何罪? .............. 1、甲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之事實,有甲自白及乙證詞可證. 甲抱著乙女,並企圖脫其衣服之事實,有甲自白及乙丙證詞. 因此,甲有就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之事實,抱著乙女,並企圖脫其衣服之事實,按通常經驗法則,若非甲意圖對丙予以性侵,又何必續隨丙之後,至無人之地方,再以抱著乙女之方式,限制其行為,企圖脫其衣服,因此甲有刑法221之故意(事實). 2、甲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之事實,有甲自白及乙證詞可證. 惟若甲有性侵乙故意,於無任何阻礙事物存在是,豈有不緊隨乙,以遂其犯意.因此甲所犯並無性侵乙之故意. 然甲就甲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之事實,若非甲意在猥褻,豈有以手抱住並伸手摸其下體.因此甲有猥褻故意(事實).
[ 此文章被柏檜在2011-04-16 06:5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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