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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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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era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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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親屬篇
民法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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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3 00:16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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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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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的來試試看:
甲男與乙女訂有婚約,但因乙女最後丙男結婚,新郎不是他。
於是甲男除拿回因訂婚所贈與之聘金等外,終日藉酒澆愁。
所謂抽刀斷水水更流,舉杯澆愁愁更愁。
若要人不愁,除非幾莫愁,愁到最高點,心頭仍掛愁。
終日以愁洗面,於是得了憂鬱症。
某日甲於路上走著走著,經過一座橋,而欲輕生。
橋上坐著一白鬍子老先生。他看見甲走過來,就把鞋子踢到橋下去;
並對甲說:喂,小子,幫我檢鞋。
甲想,罵人是件愉快的事,找人吵個一架再死也不遲。
於是檢了鞋,欲與老頭吵架。
不料老頭說:小子,我知道你的問題。
雖然你的未婚妻已經另結新歡,但是你可以基於憂鬱症的理由,依照民法977條第2項向他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甲一聽,心生一喜,馬上接著問:真的嗎?
老頭接著又說:不過有二件事情你要注意。
第一:請求的賠償,只有你可以主張,就算是至親也不能幫你主張。
第二:如果有別人幫你請求賠償而你的未婚妻已經答應賠償,或你已經向請求法院請求時,這個賠償金就可以讓其他的人就可以領。
甲聽完,於是就帶著愉快的腳步回家了。
從此過著幸福快了的日子。
~~~~以上純屬小的胡說~~~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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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4-24 09:12 |
ivera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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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ierfa的解說
還運用了留侯論中的張子房遇到 圯上老人的故事
說明很清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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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4 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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