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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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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诉法>>告诉与自诉对想像竞合犯有无不可分之适用
告诉人对想像竞合犯无不可分之适用,亦即一部虽行告诉或撤回,但效力不及于全部。
ex: 甲侵入乙住宅,偷取乙的贵重物品。乙只对甲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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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30 23:44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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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甲侵入乙住宅,偷取乙的贵重物品。乙只对甲提出侵入住宅的告诉,效力不及于窃盗。
首先,光是你提出的问题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侵入住宅是告诉乃论之罪,窃盗罪是非告诉乃论之罪,这时乙只对侵入住宅提告,但因为窃盗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告诉非诉讼条件,所以就侵入住宅提告,效力当然会及于窃盗,检察官还是可以依刑诉267两个都起诉。

换个例子,甲侵入乙的家中打伤乙,甲的行为是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为想像竞合犯。这时如果乙只对侵入住宅提起告诉,未对伤害罪提告,检察官起诉时,依刑诉267,检察官就侵入住宅起诉,效力及于伤害罪。但法院审理时,因甲犯的是想像竞合犯,具有审判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法院两个都要一起审,法院可以对提告部份(侵入住宅)下有罪判决,但因为伤害罪乙没有提告,欠缺诉讼条件,法院不能做实质的审理,对伤害罪只能依刑诉303第3款做不受理判决。

自诉部份,原理同上,如犯的是想像竞合,有审判不可分之关系,就一部自诉效力及于全部,法院对有自诉部份做实质审理,对无自诉部份做形式的审理。
但如自诉一部份是较重之罪,如内乱外患、或是刑诉321的情形,如通奸。这时依刑诉319第2项规定,不得提起自诉。

例如,甲乙是夫妻,甲开车撞伤乙的哥哥丙,并且丙之车严重毁损。甲一行为触犯伤害罪及毁损罪,这时如果乙要对甲提起自诉,但乙是甲配偶,依刑诉321,乙不得对甲提起自诉。反之,如果甲乙不是夫妻,对任何一部份自诉,虽不及于他部,但法院仍旧要对两罪做审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1 12:32 |
yui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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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
告诉人对于想像竞合犯,无论是一部告诉乃论或是一部非告诉乃论都不会有告诉不可分,亦即都不会自动及于未告诉的部分。而检察官起诉时,不问是否告诉不可分,都会及于全部,若有告诉未及于的就交给法院谕知不受理。而自诉对想像竞合犯也是不会及于未自诉的部分,但依343自诉准用303,所以法官也将谕知不受理。

无论有无理解错误请回应一下喔,谢谢你,vn521344。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1 21:00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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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上来说没错但...不知道是不是文字表达问题,还是在此纠正一下。

1.告诉人对于想像竞合犯,无论是一部告诉乃论或是一部非告诉乃论都不会有告诉不可分
→想像竞合犯,他们的罪是绑在一起的,所以有告诉不可分原则适用,如一部告诉乃论他部非告诉乃论,就告诉乃论部分提起告诉,效力当然急于非告诉乃论部份。如对非告诉乃论部分提告,效力不及于告诉乃论,但检起诉时,需两部一起诉,但法院就只对非告诉乃论部分审理即可。

2.而检察官起诉时,不问是否告诉不可分,都会及于全部
→这句话就很大的错误,如果是告诉不可分,当然会及于全部。但如果是数行为触犯数法益(数罪并罚)案件,就一部告诉,效力不会及于他部,检察官只能就告诉部分起诉,因为数罪并罚案件,本来就不是单一案件。

总之,如果你能分辨的出题目是不是单一性案件,只要是单一性案件,就一定有不可分的适用。


[ 此文章被vn521344在2011-05-01 21:30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1 21:22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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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这样子吧~~~~~~~~~~

所谓告诉不可分 它指的是「主观不可分」耶   也就是对「人」(数共犯)而言
怎么会有对裁判上ㄧ罪的ㄧ部事实告诉 效力会及于它部的说法?
这个问题是「客观不可分」要解决的 是起诉(自诉)时才会出现的问题
告诉的部份   yui5534理解的才是对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5-04 14:33 |
vn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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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少打了客观两个字,上述说的都是对告诉客观方面的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4 23:45 |
yui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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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没时间回复。我还是有点想不通。所以我做了图解,以下是针对想像竞合犯:
1.
非告诉乃论-- 告诉                                                   -- 判决--- 产生既判力
                                              ---皆提起公诉-- 审判
告诉乃论 -- 不为告诉-- 非告诉乃论不及于                     -- 不得判决-既判力及于--不得再行起诉

2.
非告诉乃论--不为告诉-- ?                       -- 判决
                        --- 皆提起公诉 -- 审判           (审判不可分,合并审理)
告诉乃论 -- 告诉                                       -- 判决

3.
告诉乃论-- 告诉                                 -- 判决 --- 产生既判力
                          ---皆提起公诉-- 审判
告诉乃论--不为告诉--?                     -- 不得判决 --- ? (既判力是否及于?)

有打问号是我有疑问的,依照vn521344的说法,非告诉乃论为告诉时并不及于告诉乃论,那为何告诉乃论为告诉时反而会及于非告诉乃论? 我发觉我的问题是于裁判上一罪,告诉到底有没有及于。

麻烦了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7 1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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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诉乃论跟非告诉乃论为单一性案件的时候,虽只对告诉乃论提告,但另一部是非告诉乃论之罪,根本无待告诉人提告,检察官本来就可以依职权侦查起诉。

3.就一部告诉效力不及于他部,检察官起诉,效力及于全部,法院审判时,就提告部份为实质裁判,对未提告部份,不得为实质裁判。但两者皆为判决效力所及。
判决既判力会及于未提告部份,虽然很不合理,但是没办法,因为这是我国实务发展出的物之扩张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5-08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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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题,我知道公诉于裁判上一罪有不可分,但当告诉本身于一部告诉乃论罪时,为何效力及于他部非告诉乃论罪?因为 vn521344 跟 往真里修 看法不同,故有此一问,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9 12:24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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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不可分,即在处理审判范围的问题
告诉根本不会决定审判范围
会决定审判范围的是「起诉(公、自诉)的效力」

道理很简单 看告诉乃论之罪就好
1.未经告诉,但经起诉,能不能下判决?-----能!(不受理判决)
2.已经告诉,未经起诉,能不能下判决?-----不能!(不告不理)
由此可证,决定能不能审判的是起诉,不是告诉
二者层次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所谓「告诉不可分」只在单一事实中处理告诉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犯而已
如果客观的犯罪事实有数个(评价上数罪),那告诉ㄧ罪,效力当然仅止于该罪
这就是告诉它身为主观要件的特质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5-09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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