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1-06-26 22:40 发表的 :
那就第三题来说,
甲教唆乙去伤害丙,结果乙早对丙「肖想」很久了趁此机会,又就把丙抓来sm后,强制性交。试问甲是否成立伤害勒!
强制性交本就包含277
大大这个问题莫名其妙开启了小的深沉的黑洞...
最后一句应该是要让教唆者可以入罪的「从属性」吧,要不然乙以221意图对丙来一下+SM,
SM固然是伤害丙的身体法益,所以可以把甲的教唆伤害给包起来。不过问题岔出来想就有点糨糊。
记得以前在某师书中看到意向犯这个词汇,并且以妨害性自主罪章来做为意向犯的例子,
印象最深刻的大概就是黑道大哥给小弟的直肠打气结果小弟重伤...由于大哥是以伤害故意行为之,而非性侵故意为之,
缺法妨害性自主意图,所以论以277条2而非222。
之所以连结到这个其实只是因为,性侵有其「行为意向」,亦即所欲。
那如果乙根本就只有对丙221(例如拿刀抵着),但是没277,同时也缺乏277故意,这样要怎么对甲论处?277未遂(so sad,不乏未遂)?但是如果正犯221,教唆277,那又有说不上的怪。
2011.6.28 1405 补充
所以依照大大所提的24年决议,221其实是277的另外一种对于身体法益的侵害,只是程度上较重。小的理解无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