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下的標題!!!撤銷之行政處分,得否仍為國賠成立要件?否,國賠有三種§2前段及後段、§3。並不以撤銷之VA為要件喔。
甲申請核發建照獲准,惟未依建築法預留防火間,工程進行中,由鄰居乙發現,遂以建築執照違法,提起撤銷訴訟。提起撤銷訴訟??應該不符合規定〈非訴願先行之例外〉,應先提起訴願§1,未果再可提撤銷訴訟§4。
若甲因而被撤銷建照,甲得否以公務員有過失為理由,提起國陪?公務員有過失雖是國賠種類之一,但應詢第一次權利保護即行政爭訟(NR.290)
Q. 若已撤銷建照,且因甲提供不正確資料(未預留防火間),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此種情形,甲得否仍以公務員有過失為理由,提起國陪?理由為何?問題就如前述說明。
你的問題在於行政法整個救濟流程讀的不是很熟,建議把整個行政救濟方式重新整理歸納。這類實例題一定會考的。
沒人回答你是因為考試近了,只有很閒的"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