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鸡腿 于 2011-06-27 13:09 发表的:
某日甲酒驾,被员警乙拦下,甲恼羞打警察乙,并砸损警车
甲犯了什么罪责
甲是否可以主张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个人对于此类题目,很多人都喜欢用原因自由行为去帮行为人脱罪。
当然考试的时候要提,但不见得行为人可藉此脱罪。
行为人喝酒驾车,站在现今社会是很常见的。
喝酒时站在现今观点(第三人主观),不见得无预见其可能发生危险驾驶、辱骂员警、妨害公务抑或毁损公务等。
故意犯也有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不违背本意,所有喝酒开车的人都是坚信自己不会被拦检,都是很用猛的说我没醉(那是行为人主观)。
我只想表达原因自由行为要读熟,要了解其意义。
因为社会太多不幸是酒驾所造成他人一辈子所要承受的痛及悲伤。我只为那些不幸家庭表达看法。
酒驾撞死人~~
酒驾脱罪太夸张,酒驾论过失不合理,酒驾属故意为应该。[s:560]论故意是不可能,但应该要修法单独成罪提高刑度
要考试的人,还是考上最重要。不要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