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4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绪问题
 100年初等     p.s.红色字体为正解
1.下列何种股东没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A)对公司为重大行为之决议前,表示异议的股东
    (B)反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简易合并的控制公司股东
    (C)公司合并或分割时,表示异议的股东
    (D)反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简易合并的从属公司股东

这应该是公司法§167、167-1条吧,看了好几遍,还是看不出个所以然,
请问这四个选项到底对错在哪


99原住民五等
2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12:53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00年初等   p.s.红色字体为正解
1.下列何种股东没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A)对公司为重大行为之决议前,表示异议的股东
  (B)反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简易合并的控制公司股东
  (C)公司合并或分割时,表示异议的股东
  (D)反对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简易合并的从属公司股东


A>>185 186

B>>316之2 第四项

C>>317

D>>316之2 第二项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13:24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9原住民五等
2.下列关于董事义务的叙述,何者错误?
  (A)董事有于公司证券上签章之义务
  (B)董事注意义务的程度为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
  (C)董事有申报股份设定或解除质权的义务
  (D)董事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A>>162第一项 257第一项

B>>23>>>善良管理人

C>>197 197之1

D>>209第一项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13:26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9年调查局三等
3.关于契约期间之规定,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人事保证契约未订有期限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间为3年
  (B)房屋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C)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该租约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
  (D)人事保证契约订有期限者,最长不得逾3年,逾3年者缩短为3年


A>>756之3 第三项

B>>449第一项

C>>449第三项>>> 不适用第一项规定表情

D>>>756之3 第一项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7 13:31 |
byakuy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非常感谢讲解
第2、3题真的是眼盲了...囧
不过第1还是有点不太了解
会再仔细研究一下
总之,谢谢


[ 此文章被byakuya在2011-07-28 09:4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28 09:2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738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