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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7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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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緒-民法疑惑
這是97年地方四等的考題
甲夫乙妻離婚後,約定由乙任A子之親權人,則A子應由下列何者負擔扶養義務?
A 甲 B 乙 C 甲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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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8-05 10:57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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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是「父母自身本有的義務」
1055條則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而由父母代其負擔的情形
二者的義務性質 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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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8-05 11:53 |
jean790102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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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講白話一點扶養義務是指養活小孩的義務嗎? 例如提供生活費之類的
但是親權是保護和教養小孩的義務,感覺好像比較進階...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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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8-05 11:58 |
sommerbrisen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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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個花樓主就會明白了,如果今天A學校有發下啥表格要「法定代理人」來簽名,請問由誰來簽名?另外一個問題,如果今天A(未滿20歲)在外面把人家打傷了,人家要求賠償醫藥費等,請問誰有這個連帶責任?答案都是乙,因為乙是A的法代。
其實親權人說穿了就是法代。所以如果甲因為思念而把A拐走,乙也是可以請求返還的喔。
水至清則無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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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1-08-05 13:5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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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扶養係維持基本的生活條件,一旦不履行,受扶養人可能活不下去
由於攸關基本的生存權 滋事體大
所以不容許義務人以法律行為任意免除(只能減輕而已)
避免受扶養人遭到生存上的不利
算是一種特殊的義務(保障生存)
跟泛指的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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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8-05 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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