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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7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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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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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宪法问题
1. 宪法第七十五条限制立法委员兼职,下列何者得由立法委员兼任?
A 公营事业机构之董事
B 公营事业机构之监察人
C 职业工会理事
D 私立学校校长

答案是C,但我想问D为什么不行? 立法委员兼任的限制不是只有公营事业和官职不许吗?

2. 下列何者不属于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对象?
A 法律是否违宪
B 法规命令是否抵触母法
C 法院判决是否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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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16:5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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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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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第七十五条限制立法委员兼职,下列何者得由立法委员兼任?
A 公营事业机构之董事
B 公营事业机构之监察人
C 职业工会理事
D 私立学校校长

答案是C,但我想问D为什么不行? 立法委员兼任的限制不是只有公营事业和官职不许吗?
==>请参照私立学校法第41条第3项  
私立学校置校长一人,由学校法人遴选符合法律规定之资格者,依各该法
律规定聘任之。
学校法人之董事长、董事、监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校长。
校长依法令及学校章则综理校务,执行学校法人董事会之决议,受其监督
、考核,并于职务范围内,对外代表学校。
校长应专任,除担任本校教课外,不得担任校外专职。

2. 下列何者不属于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对象?
A 法律是否违宪
B 法规命令是否抵触母法
C 法院判决是否违宪
D 法院判例是否违宪

答案是C,我想问的是C和D两个选项
==>请参照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因行使职权
与其他机关之职权,发生适用宪法之争议,或适用法律与命令发生有
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于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
定程序提起诉讼,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
宪法之疑义者。

三、依立法委员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
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对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确信有抵
触宪法之疑义时,得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声请大法官解释。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法院判决非违宪审查之客体(释字154)

3. 以下关于大法官的叙述,何者有误?
A 大法官应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B 大法官出缺时,递补遗缺之新任大法官任期应重新起算
C 大法官不得连任
D 非由法官转任之大法官不适用有关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答案是B,其他选项都没有问题,但是我记得大法官的任期是不分届次个别计算的不是吗? 为什么B是错的?
==>请参照司法院组织法第5条
大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大法官之任期,每届为九年。民国九十二年起总统提名任命之大法官,其
任期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之规定。
大法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大法官任期届满而未连任者,视同停止办理案件之法官,适用司法人员人
事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自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大法官
,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4. 下列何者属于司法自我抑制的产物?
A 事前抑制禁止理论
B 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原则
C 统治行为论
D 明确性理论

答案是C,我想问何谓"司法自我抑制"? 还有选项的那几个理论原则指涉的又是什么呢?
==>司法自我抑制:我简单的说就是不得凭藉权力干涉司法审判。
禁止事前抑制原则:我简单的说就是不做事前审查,只事后追惩。
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原则:我简单的说就是保障言论自由,此言论在当时,如会造成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即予以限制。
明确性理论:我简单的说就是授权明确性原则。
释字313:授权之目的、内容及范围应具体明确。
释字522:刑事处罚->严格审查。
释字313、390、394:行政制裁->中度审查。
释字394、510:专业管制或单纯限制->宽松审查。
统治行为: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释字328)。

我想问立法委员会期中,检察官若要传讯立委需要立法院同意吗?
宪法第73条:立法院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宪增修条文第4条: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宪法只有保障立委在会期中有以上二项的待遇,所以,会期中传讯立委不需要立院同意,
但是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1-10-23 22:36重新编辑 ]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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