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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于 2011-10-26 22:01 发表的 : [3楼] PS.我记得减俸这个惩戒罚只有公惩会才能决定 怎会是提复审、行政诉讼??? ========================================= 针对[3楼]回覆,引发我其他想法 .......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0-25 23:48 发表的 : 虽然处罚有二种 但是由「一行为」所造成的处罚竞合 且复审、再申诉都是保训会受理的针对同一个事实原因选择其一的重度程序(复审)即可审查全体处罚事实达到救济目的(也比较经济)同时也可避免因程序分离而造成救济决定的畸异(指处分机关及保训会而言)PS.我记得减俸这个惩戒罚只有公惩会才能决定怎会是提复审、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