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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111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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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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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一题
法律名称变更,有时也表征了该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价值的变更。请问以下那种法律名称的变更属于此种情况? (A)「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于民国八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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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0 17:47 |
台湾省长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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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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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民国59年立法院将「中央法规制定标准法、法律施行日期条例、法律废止条例」三法合并而修正成一法「中央法规标准法」,以使法规之制定、施行与废止能互相贯串成一完整体系,本法于59年8月31日制定公布全文26条。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硕网网路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11 00:20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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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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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本题重点在于” 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价值的变更”

(A)「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于民国八十一年改为「检肃流氓条例」
>>>法律名称变更只是因应动员戡乱时期的结束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800012321 号令
公布废止

(B)「中央法规制定标准法」于民国五十九年改为「中央法规标准法」
>>>法律名称变更只是因应配合规范范围的扩大(与保障核心价值无涉)


(D)「人工协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于民国九十六年改为「人工生殖法」
>>>由法规命令升格为法律位阶,代表该项规范之重要性与日俱增


(C)「残障福利法」于民国八十六年改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又于民国九十六年改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名称从”残障”到”身心障碍者”,从单纯”保护法”到”权益保障法”,凸显了” 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价值的变更”。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4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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