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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7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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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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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有關民事訴訟法的問題
}某甲主張乙、丙、丁有共同侵權行為,乃在侵權行為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
乙、丙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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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3 16:0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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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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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資質愚鈍 就自己想法簡答
該共同侵權行為無合一確定之必要.訴訟程序無需同進同停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以原就被原則之普通審判籍,及侵權行為地管轄之別審判籍
高雄地方法院 及台北地方法院 就本案各有管轄權
又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當事人 訴訟標的 訴之聲明判斷並非同一事件,故兩案件分別審理
然依新訴訟標的理論,當事人得請求之地位,甲就共同侵權行為對被告以丙丁具有一請求權地位,综合兩論,未免裁判發生迥異判決,而使當事人發生不信服狀況,高雄或台北地院得裁定移送其中由一地方法院管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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