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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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住公寓大廈 所以不清楚 也不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所以你自己要看你自己的龔育的管理規約,裡面寫啥米 就是啥米,除拉明顯違法而無效,其他依私法自治有效 1管理費,除依相關法律所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下,公寓大廈有公約寫明收取項目.時間.金額,相關住戶自有遵守公約義務,若公約並未寫明,則應依使用者受益付費原則,豈可以主委個人意思片面決定,若要全面收取費用,而收取項目又細公約未寫明者,應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依據本條 你當然可以去要求查詢本條相關之簿冊,如果你全查而他就不做主任委員 字面上看來,對你全無意義,因為主委辭職,再重新召開管理委員會重新推舉,這種在刑事法律上不具意義,因為不構成恐懼要件定義 3其他的不會 個人胡言亂語,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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