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ibasho2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公司法问题二问
1.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时, 发行总数有何限制? A.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B.不得

少于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C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23 18:2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ibasho200 于 2012-03-23 18:20 发表的 公司法问题二问: 到引言文
1.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时, 发行总数有何限制? A.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B.不得

少于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C.不得少于股份总数三分之二 D.没有限制. 答案为什么会是D?


2.股份有限公司依董事会决议买回自己的股份, 通称为"库藏股". 请问被公司买回的股份, 其表

决权应由何人行使? A.公司 B.原股东 C.董事会 D.不得行使. 答案为什么会是D?

爬文滴~
总统令中华民国94年6月22日华总一义字第09400092841号函公布实施,其中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八条做了部分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之资本,应分为股份,每股金额应归一律,一部分得为特别股;其种类,由章程定之。
 前项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资本总额,由中央主管机关以命令定之。
 公司得依董事会之决议,向证券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开发行程序。但公营事业之公开发行,应由该公营事业之主管机关专案核定之。
 股东之出资除现金外,得以对公司所有之货币债权,或公司所需之技术、商誉抵充之;其抵充之数额需经董事会通过,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条之限制。
 公司设立后得发行新股作为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价,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决议行之,不受第二项但书、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之限制。
 同次发行之股份,其发行条件相同者,价格应归一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证券管理机关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删除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司非将已规定之股份总数,全数发行后,不得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后,第一次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增加之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之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
 前二项股份总数之计算,不包括公司债可转换股份及认股权凭证可认购股份之数额。
 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于公司债可转换或可认购股份之数额依第二百六十二条发行股份者及认股权凭证可认购股份之数额依第二百六十八条之一发行股份者,不适用之。
※删除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

第二题请参   http://www.mysuper.com.tw...58258.html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3 23:59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公司法第131条
发起人认足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时,应即按股缴足股款并选任董事及监察人。
前项选任方法,准用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一项之股款,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抵缴之。
公司法第132条
发起人不认足第一次发行之股份时,应募足之。
前项股份招募时,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发行特别股。
关键字:发行总数之限制(法条没写有限制)

2.
公司法第179条 
公司各股东,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决权。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股份无表决权: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
二、被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半数之从属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
三、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
额合计超过半数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之股份。
经济部九二、十二、十六商字第0九二0二二五三八七0号
公司收回股份之表决权释疑
按公司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意旨,系赋予股东一股一权,而股东之表决权数系依股东
名簿所载股东持有股份为据。又同条第2项规定,公司依本法规定持有自己之股份时,
允属公司之库藏股,其股份无表决权,并就股东会之决议,对无表决权股份不算入已发
行股份总数(第180条参照),且应依同法第167条第2项规定办理。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4 20:44 |
aibasho2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上面两位大大的解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25 13: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64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