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66 個閱讀者
04:00 ~ 4:30 資料庫備份中,需等較久的時間,請耐心等候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ibasho2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緒論問題四問
1.行使抵銷權的意思表示, 附有條件或期限者, 其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 C.效力未定

D.原則上有效. 答案為什麼會是B? 我知道C和D是可以先排除的.

2.下列關於代理的敘述, 何者正確? A.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 致其效力受影

響時, 其事實的有無, 應就本人決之 B.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

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的有無, 應就相對人決之 C.代理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3-28 13:10 |
kai70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32 鮮花 x2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民法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
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第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

2.其他三個選項是錯在哪裡?
A.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 其事實的有無, 應就本人決之.
-->民法第105條
I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
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應就代理人決之)
B.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的有無, 應就相對人決之.
-->同上, (應就代理人決之)
D.代理人的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其意思表示, 如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時, 其事實的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民法第105條
II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應就本人決之)

3.那其他三個選項是錯在哪裡?
A.均可對之為有效的承諾
C.要約的引誘必須在到達相對人前撤回, 始具撤回的效力
D.要約的內容無須可得確定
這題就單純考法條,民法第153條, 第154條.

4.關於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法第211條第二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法條中沒有寫道公司解散時會發生破產的形式,所以,公司解散與破產並無關連.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12-03-29 14:49 |
e19840111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主要分為下列二種
①違背善良公序等公益性質
②妨害相對人私益,主要為形成權之行使,因形成權之行使貴在迅速明確
  (形成權:因一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
  抵銷權為形成權之一種。
  違反形成權行使不得附條件之法律效果,原則上為無效,例外得相對人同意,則條件有效(因為保護私益)
2.指§105條代理行為之瑕疪
3.要約的引誘,指引誘他人向表意人為要約。
要約則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之須受領意思表示,內容確定或可得確定,因得相對人承諾而使契約成立。
要約的引誘與要約之最大不同處在於, 在要約中,要約人有受要約拘束之意(參考民§154I本文);
要約之引誘則無此拘束力,表意人保有最終決定是否締約的權利(民§154I但書)。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12-03-31 14:5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5:04 |
aibasho2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上面兩位大大的回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2-03-31 12:5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4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