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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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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憲法三題
1. 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何種事項不屬於大學自治保障的內涵?
(A)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
(B)大學課程規畫及訂定權
(C)大學任用校長資格訂定權
(D)大學生品行考核權

答案:(C)
關於大學任用校長資格訂定有何法條依據?

2.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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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竭力追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0 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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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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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李宜珮 於 2012-03-30 15:26 發表的 憲法三題: 到引言文
1. 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何種事項不屬於大學自治保障的內涵?
(A)大學內部組織自主權
(B)大學課程規畫及訂定權
(C)大學任用校長資格訂定權
(D)大學生品行考核權

答案:(C)
關於大學任用校長資格訂定有何法條依據?
----->你思考方向錯了,題目在問妳依大法官解釋之見解,你反而要問大學校長任用依據法條??
應該去看釋字對大學自治的解釋
釋字第 380 號
憲法第十一條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
      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
      。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
      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
      人享有學術自由。憲法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
      ,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
      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是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
      之監督,應有法律之授權,且法律本身亦須符合憲法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
      保留原則。
        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
      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
      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
      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籌措分配,研究
      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
      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
      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
      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
      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大學法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
      三條私立學校法第三條前段均定有大學應受國家監督之意旨,惟教育主管
      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
      。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
      自為憲法上學術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
      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2.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享有任期上之保障?
(A)行政院院長
(B)監察院院長
(C)司法院院長
(D)財政部部長

答案:(B)
行政院院長和財政部部長是隨政黨同進退,而依憲增第5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院院長是大法官,可做八年,為何不屬有任期之保障?條文直接說不受任期之保障。
---------->此題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上面將大法官(2批)任期錯別,若現任院長其大法官任期將屆,其院長之職務亦屬當然屆滿,不受任期保障。
3.下列何者可登記為直轄市市長候選人?
(A)選舉委員會之委員
(B)替代役男
(C)立法委員
(D)現役軍人

答案:(C)
立法委員依據憲法75條不得兼任官吏,就任官吏時視為辭職(釋字1),那就是說他依然可以在現任為民意代表時,去競選市長的意思嗎?
--------->就你的想法沒錯。法律是他制定,當然對已有利~
立法委員或地區型民代本身並非官吏,在其就任官吏當然民意代表之資格亦隨消失。
官吏是幫政府做事,民代是幫人民(做事)伸張民意,應該啦~

表情

以下我好奇??表情       沒別的意思~
樓主不是有去補習,補習班沒教嗎?? 還是你翹課~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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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0 17:21 |
李宜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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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TJQAZ:

1. 釋字第 380 號的內容已看過,只是好奇大學任用校長資格訂定權是用何條例?
-----現已知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2.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而不是十七人喔!


3. 還是邏輯覺得很奇怪,已經是立法委員何必要去競選官吏?這樣會不會太貪心了!


另外,我是有去補習,但有些課因為上班的關係(小學到4點下課,回家還得做一些學校的事)沒有去聽,像是憲法就都沒去,目前都是自己唸,況且老師也不是逐項解題。行政法和法緒有完整的上,老師有逐項解題,疑惑比較不多。

還有老實說這次補習班排的憲法老師,我個人認為很....就不多說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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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1 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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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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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我會這麼問你,單純只是好奇,因你問的憲法題~ 一般補習班老師直接說重點,那裡要記~也會幫你做區別歸類~
省得你花時間在這上面~ 畢竟考科要準備蠻多的。既然你有所取捨~ 自己就會花多點時間著墨~

大法官人數這部份是我貼錯了   抱歉了~

至於立委跑去參選直轄市或縣市長~ 這箇中只能說是利益~(土木工程、都市計畫....)   這不用想太多~

加油~~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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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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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1 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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