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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我選過失致死罪。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7:40 發表的 : 以下僅就第2題討論,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調本題為殺人罪之不能犯,又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屬於哪一種犯罪分類? ------>首先,我是亂解滴 呵呵 至於甲是哪一種犯罪分類?? 幹嘛分這麼清楚~ 我們都是一家人啊不才算定義為類似迷信犯好了~ 拿方糖給人吃(無知行為)跟拿稻草人用針插2.T大認為無罪,換言之,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 因為不能未遂,T大也認為成罪,但不罰。 本題著手之後應該只有既未遂的問題,沒有無罪的問題。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過失討論的問題。 -------->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著手依主客觀混合說~即對行為客體將有危害之情形發生,然此題並無危害。小的認為已經著手。 如果已經著手,主觀上且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適 用。 但本題有主客觀不一致,所以有過失的檢討餘地。 3.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應該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討論了。 故意或過失應該是小的討論的問題。 就過失而言,小的覺得有過失的結果,但容許小的偷懶一下略過。 我是來亂T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