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3400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8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ath125be64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一個刑總的問題~
Q1.甲以為方糖可以殺人,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卻誤放了有毒化學藥劑,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31 17:57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先說~ 我來亂滴~
分明是兩題~ 樓主你騙人~表情

Q1甲有殺人乙的故意,但正常認知上方糖並無可能殺死人,然其行為發生錯誤,卻還是造成了乙的死亡。
  其無知行為與其行為發生錯誤,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
  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Q2甲之無知行為引發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滲透壓非酮性昏迷後死亡。
    其無知行為對乙引發病症死亡,雖對甲而言,甲還是完成殺死乙。然其無知行為,就正常認知上並無可能殺死人。
    甲無罪~

以上我亂說~ 呵呵~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4-01 22:08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1 21:35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才想請教~ 這題目是刑總試題嗎? 還是樓主自己想的?
單純好奇~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1:47 |
bath125be64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半一半
第一題是某書的問題
第二題是我想到的問題=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2:54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3:3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3:3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同意T大第2題的答案,

T大的結論,似乎是說甲將方糖加入乙的飲料為殺人罪不能未遂的。(請指正)

但是出現了乙死亡的結果,應該不能論未遂犯,而應論既遂犯。

因此小的認為只有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死罪可以選。

我選過失致死罪。


沒有啊~ 大大你誤會了~ 我沒定調為殺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罰
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過失致死罪?? 我有想過,但甲有提高風險或是創造風險;或者有違客觀上注意義務及客觀上可預見-->結論好像是沒有
既然沒有,過失犯就無由成立。

這兩題,讓我感覺沒討論的重點。因為不知要討論啥??
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還是發生結果~
行為與結果之間又無法評價為不具因果關係~ 就第二題倒是可以在因果關係探討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無罪   呵呵~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4:38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故意殺人罪??
因行為人有惡性的想法,出於無知的行為,所以要論殺人罪??
不才覺得殺人罪應該比過失致死罪更不可能~

以上亂說滴~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4:49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僅就第2題討論,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調本題為殺人罪之不能犯,又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屬於哪一種犯罪分類?

2.T大認為無罪,換言之,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
因為不能未遂,T大也認為成罪,但不罰。
本題著手之後應該只有既未遂的問題,沒有無罪的問題。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過失討論的問題。

小的認為已經著手。
如果已經著手,主觀上且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適
用。
但本題有主客觀不一致,所以有過失的檢討餘地。

3.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應該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討論了。
故意或過失應該是小的討論的問題。
就過失而言,小的覺得有過失的結果,但容許小的偷懶一下略過。

我是來亂T大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7:40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2-04-02 17: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僅就第2題討論,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調本題為殺人罪之不能犯,又行為人甲之行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屬於哪一種犯罪分類?
------>首先,我是亂解滴 呵呵   至於甲是哪一種犯罪分類?? 幹嘛分這麼清楚~ 我們都是一家人啊
不才算定義為類似迷信犯好了~ 拿方糖給人吃(無知行為)跟拿稻草人用針插

2.T大認為無罪,換言之,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
因為不能未遂,T大也認為成罪,但不罰。
本題著手之後應該只有既未遂的問題,沒有無罪的問題。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過失討論的問題。
-------->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著手依主客觀混合說~即對行為客體將有危害之情形發生,然此題並無危害。

小的認為已經著手。
如果已經著手,主觀上且有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適
用。
但本題有主客觀不一致,所以有過失的檢討餘地。

3.T大是認為尚未著手,應該沒有故意或過失的討論了。
故意或過失應該是小的討論的問題。
就過失而言,小的覺得有過失的結果,但容許小的偷懶一下略過。

我是來亂T大的~~~

不才舉個例子~
甲相信偏方,認為吃檳榔配啤酒會造成心血管破裂而死亡。一日甲欲殺乙,先請乙吃檳榔後,再拿啤酒給乙喝,然乙因近日工作繁多早已操勞過度,患心血管疾病而不知。乙喝完啤酒血液噴張,終爆管而死亡。
不才把題2當此題看   呵呵~   此題(瞎掰的)

大大此題就是等你來解的阿   呵呵~   我早說過我來亂滴~表情

------------------
呵呵~~那大家一起亂~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18:20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迷信犯,不行不行。
迷信犯要用人類力量無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給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2.無知行為的著手,對於殺人罪而言,算未著手
既然未著手,只剩下預備跟陰謀犯,那大大要討論哪一個?
這一題用預備跟陰謀犯討論,你不怕又被檢討違反罪刑法定,違憲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2 20:10 |

<<   1   2   3   4   5  下頁 >>(共 8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5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