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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2 13:31 发表的 : 不同意T大第2题的答案,T大的结论,似乎是说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为杀人罪不能未遂的。(请指正)但是出现了乙死亡的结果,应该不能论未遂犯,而应论既遂犯。因此小的认为只有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死罪可以选。我选过失致死罪。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2 17:40 发表的 : 以下仅就第2题讨论,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调本题为杀人罪之不能犯,又行为人甲之行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属于哪一种犯罪分类? ------>首先,我是乱解滴 呵呵 至于甲是哪一种犯罪分类?? 干嘛分这么清楚~ 我们都是一家人啊不才算定义为类似迷信犯好了~ 拿方糖给人吃(无知行为)跟拿稻草人用针插2.T大认为无罪,换言之,T大是认为尚未着手? 因为不能未遂,T大也认为成罪,但不罚。 本题着手之后应该只有既未遂的问题,没有无罪的问题。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过失讨论的问题。 -------->无知行为的着手,对于杀人罪而言,算未着手。着手依主客观混合说~即对行为客体将有危害之情形发生,然此题并无危害。小的认为已经着手。 如果已经着手,主观上且有预见其发生,且其发生不违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适 用。 但本题有主客观不一致,所以有过失的检讨余地。 3.T大是认为尚未着手,应该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讨论了。 故意或过失应该是小的讨论的问题。 就过失而言,小的觉得有过失的结果,但容许小的偷懒一下略过。 我是来乱T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