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tephen0817 於 2012-05-02 21:44 發表的 :
小弟在這有不同看法...
甲:278之加重結果犯(因係朝手腕砍去)、23 阻卻違法
現在不法侵害:有
適當性(有效防止侵害):有
必要性:同等有效行為中侵害最小者:有(因殺了他最有效)
衡平性:除極度不平衡時才考慮,因A係拿鋤頭朝B打去,亦有可能造成B之生命侵害,故應無防衛過當問題。
再,就算係親屬間之應先迴避問題,應屬防衛權之濫用,而非防衛過當。
結論:不成罪。
有說錯地方小弟在這先道歉= =
1
是否為加重結果,應視原罪之既遂與否。重傷未遂+過失致死應該是沒問題。
那重傷未遂+過失致死可否組合成為加重結果犯?
依學說,重傷未遂為「結果危險」之罪,本罪未遂無法成立加重結果犯
依實務,重傷罪得處罰未遂,因此本罪得成立加重結果犯
管見認為實務見解根本鬼扯,依學說見解,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2.
正常防衛不考慮衡平性,僅於必要性有四個限制:防衛者與加害者為生活上親密關係、加害者明顯責任能力低下、手段上絕對失衡、無意圖挑唆防衛。本題有第一第二的情況,但因已無可迴避,仍能通過必要性
3.
防衛權利濫用的話是無法主張正常防衛的唷。比如說有意圖的挑唆防衛不得主張正常防衛,部分學者以防衛權利濫用來解釋之。
ps.
有意圖的挑唆防衛,舉個例子:某甲預謀海扁某乙,故意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而出手打甲,甲心想正合我意就海扁乙一頓,事後甲主張正常防衛。
無意圖的挑唆防衛,例子:某甲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出手打甲,甲嚇一跳而反擊,乙受傷,甲主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