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tephen0817 于 2012-05-02 21:44 发表的 :
小弟在这有不同看法...
甲:278之加重结果犯(因系朝手腕砍去)、23 阻却违法
现在不法侵害:有
适当性(有效防止侵害):有
必要性:同等有效行为中侵害最小者:有(因杀了他最有效)
衡平性:除极度不平衡时才考虑,因A系拿锄头朝B打去,亦有可能造成B之生命侵害,故应无防卫过当问题。
再,就算系亲属间之应先回避问题,应属防卫权之滥用,而非防卫过当。
结论:不成罪。
有说错地方小弟在这先道歉= =
1
是否为加重结果,应视原罪之既遂与否。重伤未遂+过失致死应该是没问题。
那重伤未遂+过失致死可否组合成为加重结果犯?
依学说,重伤未遂为「结果危险」之罪,本罪未遂无法成立加重结果犯
依实务,重伤罪得处罚未遂,因此本罪得成立加重结果犯
管见认为实务见解根本鬼扯,依学说见解,不成立加重结果犯
2.
正常防卫不考虑衡平性,仅于必要性有四个限制:防卫者与加害者为生活上亲密关系、加害者明显责任能力低下、手段上绝对失衡、无意图挑唆防卫。本题有第一第二的情况,但因已无可回避,仍能通过必要性
3.
防卫权利滥用的话是无法主张正常防卫的唷。比如说有意图的挑唆防卫不得主张正常防卫,部分学者以防卫权利滥用来解释之。
ps.
有意图的挑唆防卫,举个例子:某甲预谋海扁某乙,故意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而出手打甲,甲心想正合我意就海扁乙一顿,事后甲主张正常防卫。
无意图的挑唆防卫,例子:某甲嘲笑某乙是笨蛋,乙大怒出手打甲,甲吓一跳而反击,乙受伤,甲主张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