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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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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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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选举罢免当选无效 法院选择问题
请问选举无效、当选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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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9 09:43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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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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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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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诉讼虽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其本质仍为行政诉讼.选举无效诉讼及当选无效诉讼,其本质为撤销当选公告(行政处分)之撤销诉讼,其撤销诉讼标的为行政处分(当选人公告).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19 22:5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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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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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

第 126 条 选举、罢免诉讼之管辖法院,依下列之规定:
一、第一审选举、罢免诉讼,由选举、罢免行为地之该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辖,其行为地跨连或散在数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辖权。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选举、罢免诉讼事件,由该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辖。

第 127 条 选举、罢免诉讼,设选举法庭,采合议制审理,并应先于其他诉讼审判之
,以二审终结,并不得提起再审之诉。各审受理之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结

法院审理选举、罢免诉讼时,应依职权调查必要之事证。

第 128 条 选举、罢免诉讼程序,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但关于
舍弃、认诺、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效力之规定,不在准用之列。


很多公法上的事件因为时空历史及立法者可能有特别的考量所以可能设计由普通法院来审判,故都要去看各该法规来判断。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0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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