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才覺得~ 以前讀性自主都隨便快看,看太入迷會引發遐想 呵呵~
林師跟黃師的見解應該差不多~ 當然兩位都是大師級的
221->222第三項 及225 此因客體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
其區別應非以性自主能力為斷~而應以221手段之態樣
林東茂老師的講義還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綑綁被害人,而由行為人加以性交也屬225身心障礙或其他相屬之情形
---->225客體除了不知抗拒外,尚有不能抗拒之情形。此時雖具性自主能力,然因身體遭綑綁而不能抗拒。故當然屬乘機之一種。
黃榮堅老師的"構成要件本身具有不可分性"
故行為人利用第三人之強制行為而完全實現強制性交隻完整構成要件,
仍然該當加重強制性交
--->利用第三人之強制行為(如即將人捆綁),而行為人實施
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本即成立221,然因第三人之強制行為,造成被害人之不能抗拒(如身體身體遭綑綁=身體障礙),故而成立222第三項
---->若為利用第三人之強制行為(如即將人捆綁),而行為人實施
性交之構成要件-->即成立225
以上不才看法~
PS.樓主認同黃師見解,只要有助於理解及解題~都嘛是可以
另外,不才愛亂猜考題~ 前陣子有甚麼
"拖屍"大隊 不知道這會不會因而成題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