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27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ergy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請教有關婚姻撤銷、無效?
1. 依民法第988條規定:不具備結婚形式要件、近親結婚、重婚者,婚姻無效。
若二造當事人無此知識而結婚者,戶政機關會直接過濾並告知當事人此婚姻無效嗎?若違反第982條規定,戶政人員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06-08 20:2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1 21:46 |
kai70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32 鮮花 x2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離婚沒有撤銷登記吧! 結婚登記是書面+二證+雙方到戶政所登記, 這是合法登記,
合法登記只有有效跟無效, 沒有撤銷, 撤銷是指非法(違法)才准撤銷,
結婚有違形式要件之一項,就無法成立結婚登記.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2 12:34 |
mergy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今日我至地院平民法律扶助中心請教了律師,但仍有不明白,翻書並上網找資料,整理如下:
1.律師回答:戶政人員只負責登記,並不干涉。
2.與3要有利害關係者。撤銷和無效後如同正常人般(他的意思是不留痕跡?)
我再問:
公益性高低如何判斷?有書寫著:離婚、婚姻無效屬高公益性,婚姻撤銷屬低公益性?
他答:公益性由法院判斷,(婚姻無效、撤銷的回答像是均屬高公益性)
因為有人排隊等,律師簡單地說明,我也不好意思再問。
翻書及網路找的答案及疑問整理如下:
1.婚姻撤銷(例如民法996條)甲愛慕乙,惟落花有意流水無情,甲遂將乙弄醉,為982之結婚形式,以嗣後訴請法院撤銷。撤銷後甲又故技重施,沒完沒了。由此例可推定婚姻撤銷並無既判力(我不懂的是:為何撤銷後可故技重施?)
2.民訴582條第1項規定,婚姻無效、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成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此即例外賦予判決「對世效」之規定。
(我的想法:那麼欲和婚姻撤銷、婚姻無效之人締結連理,想要知道對方的過去,只要查法院的判決書,是不是?)
3.為何撤銷婚姻屬低公益性?不是會影響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權益嗎?不太能理解?
懇請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4 23:41 |
kai70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版主
級別: 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國考&法律
推文 x32 鮮花 x2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這是民訴既判力的問題,您先去瞭解.
  婚姻撤銷,怎麼可能又故技重施呢?
2.不用去查判決書,到戶政所以利害關係人的身份,提出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這是家事法的範圍,撤銷婚姻的裁判效力間有兼及於第三人,婚姻無效亦同.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5 23:19 |
sommerbrisen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主所說的「重施故技」,會不會是指說:灌醉後詐為結婚登記、然後又為撤銷,並且重複為之。如果是這個的話,那簡單的說,當次聲請撤銷者是當次的結婚,並不急於後次...

不過要是這樣,乙還真的頗腦缺...................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6-06 14:46 |
mergyl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s大的解惑。
民法996條的例子,網路及dvd函授老師皆舉了2樓所述的例子,因為此例子有爭議:
得撤銷為戴老師的見解,另一說則以民法72條主張無效。
函授老師說沒完沒了....我真的不了解,看了s大的說法才懂。
再翻書:既判力係指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可見重施故技為隔了一段時日,換言之,乙沒警戒心,才讓瘋狂的甲再次得逞。
ps:乙是帥哥也是好野人,才有錢有閒打婚姻撤銷官司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6 20:4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3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