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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endy8026g 于 2012-06-03 23:04 发表的 个人见解(针对之前我所提问的问题): 而楼下板友所说的结果加重犯,是要在已成立§277-Ⅰ,并在违法阶亦因§23认为过当的情况下而导致有罪,再加上结果加重犯§17始构成§277第二项。如上所述,老师认为不一定有正确解答,但一定要说明理由,故若是有板友认为其具有伤害故意,则依然必须要依步骤检验,而推导出结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