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6-16 21:54 发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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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楼主大你还陷入迷思中~
不才浅知~说明所知所犯~
其实就是@#$%屁~(不如忘了它)
举例~
甲要杀乙,乙死-->甲有杀人认知且亦完成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乙死) =>所知=所犯 该当杀人罪要件
甲要砍断乙手,结果砍成轻伤-->甲有重伤之认知,但却只砍成轻伤=>所知重于所犯 (这时你要论轻伤吗??)该当重伤未遂罪要件
甲要砍伤乙,结果砍断乙手-->甲有伤害之认知,但却砍成重伤=>所知轻于所犯 (这时你要论重伤吗??)该当轻伤之加重结果
不才把所知所犯用删除线标示删除----因为没意义
纵没所知所犯观念~~一样还是可以判断~ 多余的概念不如忘了它~
至于楼主大所举例~
不才答案些许不同,避免误导~
包摄错误--罪责问题
感谢大大的回覆 不一定要硬带所知所犯观念进去 应该是依据题目所给的情况去判断该当何罪之构成要件吧
这题我跟大大的答案应该一样吧 罪责部份讨论不法意识(第16条可否避免) 应该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