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8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iesa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宪法疑问
Normal 0 0 2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表格内文;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0 17:23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句话哪里意思不对
1.)据释字454解释
人民入境居住的权利,视规范对象容许合理差异,并以法律订定,不得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由行政机关以命令定之。
----------->释字454号在说明,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是宪法所保障滴,因对象不同而做差别对待,就必须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所以这段话错就错在,得经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由行政机关以命令定之。

释 字第 454 号
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设定
住居所、迁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权利。对人民上述自由或权利加
以限制,必须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所定必要之程度,并以法律定之。中华
民国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台内字第一三五五七号函修正核定之「国
人入境短期停留长期居留及户籍登记作业要点」第七点规定 (即原八十二
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内字第二○○七七号函修正核定之同作业要点第六
点) ,关于在台湾地区无户籍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得不予许可、
撤销其许可、撤销或注销其户籍,并限期离境之规定,系对人民居住及迁
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应有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依据。除其中第一项第三
款及第二项之相关规定,系为执行国家安全法等特别法所必要者外,其余
各款及第二项户籍登记之相关规定、第三项关于限期离境之规定,均与前
开宪法意旨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关于居住大陆及港澳地区未曾在台湾地区设籍之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及设定户籍,各该相关法律设有规定者,依其规定,并予指明。

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有什么不同?
1)依法行政的原则,可区分法律优越及法律保留两项
---------->法律优越就是行政行为不能只是不抵触法律为满足,又称消极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就是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法律授权之依据始可为之,又称积极依法行政。
两个合在一起就是"依法行政"的原则
(以上意思是不才印象中滴~   定义还是要再看书一下)

再请问一下,我要一个人去考高考,像包包及随身带的书若进考场考试,可以放哪里?
还有笔袋一定要透明的吗?
----------->包包书本等都嘛是放教室前或后面,端看你坐前面或后面~(自己方便)   手机记得一定要关机,笔袋一定要透明,桌垫也是透明有格子的也可以~
手表记得也要带,放桌上注意每题书写时间,才不会自乱阵脚(跟考场时间校对好~)

考试前~ 没啥人有空~ 所以自己不知道滴要爬一下文~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20 22: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1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