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rmychin 于 2012-10-17 03:46 发表的 :
个人愚见请指教~~~
一、甲对乙是否成立伤害罪?
甲对乙 甲当然有伤害未遂问题 乙对甲可主张主张正当防卫(正对不正问题)
二、乙是否成立毁损罪?
乙丙两人
乙拿丙铜盘防卫 对丙有毁损罪构成要件该当 但对丙而言乙可以提紧急避难(正对正)阻却违法,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故不成立毁损罪。 事后再与丙讨论民事赔偿
三、丙是否可主张紧急避难?
丙对乙伤害
1.因乙对丙无不法意识 乙为保护自己身体安全 因此无正当防卫问题
2.丙为保护自己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不及乙生命、身体法益 故丙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对于第三小题 小的看法如下
1.不法意识固然是考虑要点之一 ,乙欲保护自己之身体法益 ,固然是合法阻却违法行为 ,但其所防卫之侵害行为(甲所造成伤害)非丙所造成
丙无忍受义务 ,乙之拿铜盘行为对丙而言,仍属现在不法侵害,并无法益上轻重比较 ,只需衡平手段与结果有无失之比例 ,若有则应论之以防卫过当,伤害行为构成要件该当 得减免或免除其刑实务有多号判决采此见解
2.按紧急避难之罗列主客观要件,乙对丙拿铜盘行为,系属现在不法侵害无误 ,乙之拿铜盘虽属避难行为 , 但通说认为 对避难行为主张者能得再主张避难行为 , 但须衡量法益高低性 ,避难行为是否为不得已行为 ,丙可以拿回自己之物 , 而无须出拳伤害他人之身体 , 其避难行为过当,伤害行为构成要件该当 得减免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