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rmychin 於 2012-10-17 03:46 發表的 :
個人愚見請指教~~~
一、甲對乙是否成立傷害罪?
甲對乙 甲當然有傷害未遂問題 乙對甲可主張主張正當防衛(正對不正問題)
二、乙是否成立毀損罪?
乙丙兩人
乙拿丙銅盤防衛 對丙有毀損罪構成要件該當 但對丙而言乙可以提緊急避難(正對正)阻卻違法,因乙對丙無不法意識,故不成立毀損罪。 事後再與丙討論民事賠償
三、丙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丙對乙傷害
1.因乙對丙無不法意識 乙為保護自己身體安全 因此無正當防衛問題
2.丙為保護自己財產法益 財產法益不及乙生命、身體法益 故丙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對於第三小題 小的看法如下
1.不法意識固然是考慮要點之一 ,乙欲保護自己之身體法益 ,固然是合法阻卻違法行為 ,但其所防衛之侵害行為(甲所造成傷害)非丙所造成
丙無忍受義務 ,乙之拿銅盤行為對丙而言,仍屬現在不法侵害,並無法益上輕重比較 ,只需衡平手段與結果有無失之比例 ,若有則應論之以防衛過當,傷害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得減免或免除其刑實務有多號判決採此見解
2.按緊急避難之羅列主客觀要件,乙對丙拿銅盤行為,係屬現在不法侵害無誤 ,乙之拿銅盤雖屬避難行為 , 但通說認為 對避難行為主張者能得再主張避難行為 , 但須衡量法益高低性 ,避難行為是否為不得已行為 ,丙可以拿回自己之物 , 而無須出拳傷害他人之身體 , 其避難行為過當,傷害行為構成要件該當 得減免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