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强的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鲜花 x30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考情资讯] [时事考题1]美国总统「选举人团」制度
资料来源:民视新闻 YAHOO新闻

很多人以为,美国总统跟我国一样,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其实并不然,美国总统其实是由各州指定的选举人,依普选结果投票选出的,属于间接选举,全美共有538张选举人票,候选人必须拿下过半票数,也就是至少270张选举人票,才能入主白宫。
4年一次的美国总统大选又来了,不过,美国选民手上这一票,可不是直接投给总统候选人,看看选票上最左边这几行字,上头就写着,这一票是要投给各州的选举人,随后这些选举人会再代表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总统。
这套连美国人都未必了解的「选举人团」制度,是由美国国父华盛顿制定,并明载于美国宪法,目的是要平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权利运作,同时兼顾大州与小州的权益,全美50个州、外加首都哥伦比亚特区,也就是华府,总共有538张选举人票,而每一个州的选举人数,就等于该州国会两院议员的总数,所以像加州这种人口大州就有55张选举人票,而像德拉瓦这种小州则只有3张。
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是依比例原则分配选举人票,其他各州都是采「赢家通吃」的模式,也就是只要普选占上风,这个州全部的选举人票都会成为囊中物。
万一两党的候选人都拿到269张选举人票,也就是没有人过半,总统将由众议院投票选出,副总统则将由参议院选出,不过这种情况,历史上都还没发生过。

不过,这套选举制度也有漏洞,因为很多州都没有强制规定,选举人团必须依普选的结果投票,因此如果选举人公然跑票也莫可奈何,还好,之前虽然发生过几次,但都不至于改变大选结果。
另外,也可能发生候选人赢得普选,却输掉选举人票而败选的情形,美国史上就发生过4次,1888年,寻求连任的总统克里夫兰在普选中拿到较多票数,最后却败给了选举人票较高的哈里逊,而最近一次则发生在2000年,当时民主党候选人高尔的总票数,比共和党的布希多了50多万,布希拿到的选举人票却多过高尔,导致总统难产,还衍生出验票纠纷,最后甚至惊动了最高法院,才确认布希胜选,也因为如此,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在美国时有所闻。
但尽管被质疑不合时宜,有违民主,但这套走过两世纪之久的选举人团制度,却仍难以撼动,因为,它为美国两党政治,奠定了稳固的基础,有专家就指出扬弃选举人团制度,很可能破坏美国现行的两党制,美国,可能因此走向欧洲式的多党制度。
此外,要修宪推翻选举人团制度,必须参众两院2/3议员支持,加上38个州议会认可才行,想通过可说难上加难。(民视新闻专题报导)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12-11-29 12:18重新编辑 ]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1-07 08:39 |
小强的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鲜花 x30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考题分析:
1.试述美国总统产生方式?现行制度是否值得改进?
2.何谓美国选举人团?其渊源、运作模式及制度影响?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11-08 08:50 |
2012012863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分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8 13:37 |
gogoY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太感谢了,之前还疑惑啥是「选举人」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9 16: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90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