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L大~ 来插花一下~
的确C答案选项出的都不周密
应为不起诉处分确定,会影响丁之自诉。
因伤害为告乃之罪,而检方仅具侦查权限,若检方为不起诉,显见甲有提出告诉,方可为不起处之处分。然不起诉处份尚未确定并无实质确定力,对丁依323l但书仍可提起自诉。
以上,小弟拙见~
下面是引用 Morris Liu 于 2013-05-07 13:25 发表的:
甲、乙、丙三人共同无故侵入丁之住宅内伤害戊,戊乃于告诉期间内向司法警察机关对甲提出伤害之告诉。关于戊所提出之告诉,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伤害部分
(B) 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乙、丙伤害部分
(C)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伤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D)告诉之效力及于甲、乙、丙伤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答案是B
没事不要附答案 呵呵~
此题在于伤害为告乃之罪,需有告诉而后方具有起诉条件,才可提起公诉。
又侵入住宅为公诉罪,故检方知有犯罪情形即可提起公诉。
此题说效力所及并非真正效力所及,而是具备提起公诉之要件。
所答案是b
以上,小弟拙见~
-----------上面说的有瑕疵,应该不贴合答案~ 呵呵~
告诉乃系请求追诉犯罪事实,而非针对犯罪行为人
故戊对甲提出告诉,乃系对伤害之犯罪事实请求诉追,故其效力仍及于犯伤害事实之乙丙。
若起诉效力,则及于犯罪事实之所有人及公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