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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ri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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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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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想问刑诉不可分原则的问题
某甲被乙、丙、丁三人围殴受伤,下列叙述何者不正确。
(A)某甲可对乙、丙提出告诉后再对丁提出自诉。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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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Morris Liu在2013-05-06 17: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17:4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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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甲可对乙、丙提出告诉后再对丁提出自诉。
依323I但,甲仍得提自诉,且因自诉章未规定自诉对人之效力,依343准用266,甲得仅对丁提自诉

(B)某甲对某乙提出告诉,效力会及于丙、丁。
239规定目的在避免侦查权沦于被害人之手,与266起诉之效力无冲突,故某甲只想对某乙提出告诉,效力可以不及于丙、丁...

(C)检察官对乙、丙二人不起诉处分之效力,会影响对丁之自诉部分。
因为乙丙丁共同打甲,基础事实相同,乙丙获不起诉处分,于自诉丁部分法官可依326III晓谕撤回自诉

(D)检察官侦查结果,只起诉丁未起诉丙,并不受到甲告诉意思之拘束,仍属合法起诉。
依266属检察官权责,甲可自诉或再行告诉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22:06 |
Morri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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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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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5-06 22:0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某甲可对乙、丙提出告诉后再对丁提出自诉。
依323I但,甲仍得提自诉,且因自诉章未规定自诉对人之效力,依343准用266,甲得仅对丁提自诉

(B)某甲对某乙提出告诉,效力会及于丙、丁。
239规定目的在避免侦查权沦于被害人之手,与266起诉之效力无冲突,故某甲只想对某乙提出告诉,效力可以不及于丙、丁...

(C)检察官对乙、丙二人不起诉处分之效力,会影响对丁之自诉部分。
因为乙丙丁共同打甲,基础事实相同,乙丙获不起诉处分,于自诉丁部分法官可依326III晓谕撤回自诉

(D)检察官侦查结果,只起诉丁未起诉丙,并不受到甲告诉意思之拘束,仍属合法起诉。
依266属检察官权责,甲可自诉或再行告诉



第239条(告诉不可分原则)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告诉权系对犯罪事实之申告,并特定之犯人为之,故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告诉,赋予告诉权人有选择之权利,并非许其有所告诉犯人之权利。




还是有点不懂,B部分可以说清楚一点吗?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22:5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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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http://www.wretch.cc/blo...w/18712008



告诉的主观效力(对人)不可分,只是起诉谁由检决定...勉强配合266就是效力不一定及于丙丁......告诉乃论之告诉的效力就是让检能起诉案件系属,属于诉讼条件...303-3款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00:48 |
Morris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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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5-07 00: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参考http://www.wretch.cc/blo...w/18712008



告诉的主观效力(对人)不可分,只是起诉谁由检决定...勉强配合266就是效力不一定及于丙丁......告诉乃论之告诉的效力就是让检能起诉案件系属,属于诉讼条件...303-3款




那这题呢?





 甲、乙、丙三人共同无故侵入丁之住宅内伤害戊,戊乃于告诉期间内向司法警察机关对甲提出伤害之告诉。关于戊所提出之告诉,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伤害部分
(B) 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乙、丙伤害部分
(C)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伤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D)告诉之效力及于甲、乙、丙伤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答案是B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13:25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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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94,台上,1727
【裁判日期】      940407
【裁判案由】      违反着作权法

惟查:告诉乃论之罪,仅对犯罪事实之一部告诉或撤回者,其效
力是否及于其他犯罪事实之全部,此即所谓告诉之客观不可分之
问题,因其效力之判断,法律无明文规定,自应衡酌诉讼客体原
系以犯罪事实之个数为计算标准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诉乃论之罪
本容许被害人决定诉追与否之立法目的以为判断之基准。犯罪事
实全部为告诉乃论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时,若其行为为一个且为一
罪时(如接续犯、继续犯),其告诉或撤回之效力固及于全部。
但如系裁判上一罪,由于其在实体法上系数罪,而属数个诉讼客
体,仅因诉讼经济而予以拟制为一罪,因此被害人本可选择就该
犯罪事实之全部或部分予以诉追,被害人仅就其中一部分为告诉
或撤回,其效力应不及于全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1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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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觉得答案是C
(C)检察官对乙、丙二人不起诉处分之效力,会影响对丁之自诉部分。
举例而言

如果检察官对乙丙2人不起诉处分是依252第6款

那为何影响对丁之自诉?????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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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L大~ 来插花一下~
的确C答案选项出的都不周密
应为不起诉处分确定,会影响丁之自诉。
因伤害为告乃之罪,而检方仅具侦查权限,若检方为不起诉,显见甲有提出告诉,方可为不起处之处分。然不起诉处份尚未确定并无实质确定力,对丁依323l但书仍可提起自诉。
以上,小弟拙见~

下面是引用 Morris Liu 于 2013-05-07 13:25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乙、丙三人共同无故侵入丁之住宅内伤害戊,戊乃于告诉期间内向司法警察机关对甲提出伤害之告诉。关于戊所提出之告诉,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伤害部分
(B) 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乙、丙伤害部分
(C)告诉之效力仅及于甲伤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D)告诉之效力及于甲、乙、丙伤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答案是B
没事不要附答案 呵呵~
此题在于伤害为告乃之罪,需有告诉而后方具有起诉条件,才可提起公诉。
又侵入住宅为公诉罪,故检方知有犯罪情形即可提起公诉。
此题说效力所及并非真正效力所及,而是具备提起公诉之要件。
所答案是b

以上,小弟拙见~
-----------上面说的有瑕疵,应该不贴合答案~   呵呵~
告诉乃系请求追诉犯罪事实,而非针对犯罪行为人
故戊对甲提出告诉,乃系对伤害之犯罪事实请求诉追,故其效力仍及于犯伤害事实之乙丙。
若起诉效力,则及于犯罪事实之所有人及公诉罪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5-09 21:14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7 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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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的错误可能如下
1.共犯侵害1人原则上非同一案件,因为无单一性,而是数个案件,所以似非属同一案件。

2.反过来1人1行为侵害数人法益。如ABC3人被某1人以1行为侵害,此时想像竞合故属裁判上一罪所以依实务见解如ABC分别告诉则属同一案件。

本题C
(C)检察官对乙、丙二人不起诉处分之效力,会影响对丁之自诉部分。

因为只有说明检察官对乙丙2人为不起诉处分
只能认为对乙丙侦查已经终结,并不能因此认为对丁的侦查也已经终结了。

纵使认为丁已经告诉依228开始侦查,也不能认为乙丙的不起诉处分就是对丁的侦查终结,从而依323第1项但书规定纵依实务见解亦不能认为一定不能提起自诉。

另就乙丙2人部分因跟丁非属同一案件,检察官对乙、丙二人不起诉处分之效力跟对丁的自诉原则上未必生影响。


至于B  似属正确
因为选项B似乎是问告诉效力似否及于全体共犯,而不是告诉后检察官起诉效力及不及于全体共犯或受不受告诉效力所拘束的问题

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09 05:19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9 0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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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还是不要在此问比较好~
被咬总是不好的~
换去PTT乱 呵呵~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3-05-09 22:16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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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9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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