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又来请大家指教了。
谢谢喔!!
Q:
甲向乙购买A地,乙交付该地于甲占有使用后,迟迟未办理移转登记。如果乙再将该地出售于丙,并即办理移转登记。请问当事人间法律关系?
拟答:
一、丙得依照民法第767条请求甲返还A地。
(一)甲乙之间买卖契约与乙丙之间买卖契约之债权行为,皆因意思表示合致(民法153条)而成立。
(二)当乙依照民法758条移转土地所有权登记给丙时,A地之所有权人为丙。丙依照与乙之间的买卖契约,合法取得A地所有权。
(三)因此,丙为A地所有权人,甲此时占有A地,系属无权占有,丙得依照民法第767条请求甲返还A地。
二、丙得依照民法第179条以下不当得利规定向甲请求返还无权占有A地期间之利益。
(一)丙依照民法348条、367条、758条,合法取得A地所有权后,甲如果还占有A地,系属无权占有。
(二)在甲无权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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