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多指教喔!3Q~~
Q:
甲向乙购买A车,并向乙贷款10万元以交付价金。并且约定3个月后加计利息还款。而乙尚未将A车交付予甲。请问
(1)不可归责双方、可归责甲、可归责乙三种情形导致A车灭失时,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2)甲未还款时,乙可以如何主张权利?
拟答:
(1)不可归责双方、可归责甲、可归责乙三种情形导致A车灭失时,双方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一、不可归责双方:甲乙双方依照民法第225条、第266条第1项,免互为给付义务,甲并得依民法179条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乙返还价金10万元。
(一)甲乙买卖契约成立,甲即有给付A车价金之义务,而乙亦有给付A车之义务。(民法345、348、367)
(二)惟因不可归责双方导致A车灭失时,乙依照民法225条第1项,免给付义务,所以乙不再有义务将A车交付予甲。
(三)另依照民法第266条第1项,当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导致一方(乙)免给付义务时,另一方(甲)免为对待给付。所以甲因此免除给付乙A车价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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