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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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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民法取得時效
1.民法772條說
取得時效之準用,
後段: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題目:
有關時效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B)已登記之不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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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許軒維在2013-08-14 11:3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4 10:41 |
chaodetest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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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先小小的念你一下,要念法律,不要見樹不見林,你似乎就犯了這個錯誤,只擷取一段文字來看以及判斷﹗
1.民法772條,整個條文是: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條文都寫得這麼明白了,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準用之,亦即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準用前5條時效取得所有權;也就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可以時效取得該權利(非所有權之財產權)。而同條後段,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是指說,已登記之不動產上有所有權以外之權利,也一樣可以時效取得,而不是說已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可以時效取得。
2.生父等於事實上的親生父親,但未必一定是法律上的父親,條文開頭都說了,非婚生子女,也就是在法律上,他的父親是與他母親有婚姻關係的那個男人,而不是他母親可能因出軌、垃圾網站廣告等原因而播種的那個男人。這部分你要先去搞清楚何謂婚生、非婚生,搞懂了你就懂了,也就不會看不懂1066條了﹗加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5 13:40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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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佔地建屋,於時效經過後,占有人即得主張地上權登記,即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但易為租地建屋的地上權,租金則須協議或法院裁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19 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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