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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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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事诉讼法问题
1.一事不再理: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
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2.当事人恒定: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
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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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许轩维在2013-10-02 21:5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2 21:37 |
dandy7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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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10-02 21:37 发表的 民事诉讼法问题: 到引言文
1.一事不再理: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
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2.当事人恒定: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
[pre]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pre][pre]"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pre][pre]这整句是什么意思?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吗?[/pre]

3.第三人撤销诉讼: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向为原判决之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进行救济,以免判决结果影响民众权益
不懂整句意思 可以翻译和帮我举个例吗

感谢

1.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就不得再对该事件另行起诉。-->指还在排队途中,不得再起诉。
  (诉讼系属就是案子已经在法院,可以等候审理的状态)


2.用举例顺便翻译...

  举例:小欣----去向法院告----小呆----->请求法院让小呆返还A屋,
                                    ↓                                                               ↓
                        (诉讼系属成立)                              (本题诉讼标的-->就是A屋返还请求权)

              但是小呆却在诉讼途中将A屋所有权---->移转给老王(第三人),
              虽然移转给老王但是对诉讼来说没有影响,而老王为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经小欣跟小呆的同意(两造同意)-->老王可以声请代替当事人(小呆)而为诉讼。


3.就是说双方在打诉讼,但是法院判给某方胜诉,
   但是此胜诉的结果却影响到了第三人,而诉讼当时法院却没有通知第三人参予。
   这时第三人就可以对双方提起撤销诉讼。

  举例:在某条街上,有A.B两间麦当乐m(盗版)-->在争夺商标权,后来判A取得,
              但是此判决却影响到了该条街上的麦当劳M(正版)-->商标很像,影响到生意,
              因为麦当劳M算是利害关系人,而当时法院在判决时,却没有通知麦当劳M去参加诉讼,
              导致麦当劳M无从提出抗辩,这时非可归责于麦当劳M之事由(未通知)
               -->因此麦当劳M可以对A.B二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


              举比较夸张点的 >< 表情


这是…
期许自己能够拥有向前的勇气,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虽有风雨,
却能向着目标努力前进的…
某位国考阿呆筑梦踏实的一个故事,
而这段准备的故事,希望不会太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2 23:53 |
mor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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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10-02 21:37 发表的 民事诉讼法问题: 到引言文
1.一事不再理: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
可以帮我解释一下吗?

2.当事人恒定:诉讼系属中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
[pre]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pre][pre]"虽移转于第三人,于诉讼无影响。但第三人如经两造同意,得声请代当事人承当诉讼"[/pre][pre]这整句是什么意思?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吗?[/pre]

3.第三人撤销诉讼: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向为原判决之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进行救济,以免判决结果影响民众权益
不懂整句意思 可以翻译和帮我举个例吗

感谢

1.行政诉讼法12-1
   当案件已经在审理时,不可同时针对相同案件向其他法院再起诉
   也是审判权恒定原则的延伸
2.行政诉讼法110
   比方说 原来甲(房东)与欠缴租金的乙(房客)打民事诉讼官司
   虽然在官司争讼时已经甲将房子卖给丙了
   但还是甲跟乙打官司,与丙无涉
   若丙得到双方同意,可以代替甲跟乙打官司
3.政府甲与建商乙因土地争议打官司
   后来法院判决结果使不知情的邻人丙权益遭受损害
   丙可同时向甲与乙提出告诉 要求撤销原判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2 23:58 |
许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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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两位大大的帮忙

我懂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3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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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于 2013-10-02 23:5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行政诉讼法12-1
   当案件已经在审理时,不可同时针对相同案件向其他法院再起诉
   也是审判权恒定原则的延伸
2.行政诉讼法110
   比方说 原来甲(房东)与欠缴租金的乙(房客)打民事诉讼官司
   虽然在官司争讼时已经甲将房子卖给丙了
   但还是甲跟乙打官司,与丙无涉
   若丙得到双方同意,可以代替甲跟乙打官司
3.政府甲与建商乙因土地争议打官司
   后来法院判决结果使不知情的邻人丙权益遭受损害
   丙可同时向甲与乙提出告诉 要求撤销原判决


大大的第2题怪怪的,房东只是卖房给丙,丙只是有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债权还是在房东身上,因此丙应该无权代替甲跟乙打官司唷。



记得当事人恒定只适用物权,债权不适用的样子,有记错再请更正。


这是…
期许自己能够拥有向前的勇气,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虽有风雨,
却能向着目标努力前进的…
某位国考阿呆筑梦踏实的一个故事,
而这段准备的故事,希望不会太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3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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